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家庭成员经常性实施家庭暴力性质的虐待行为,具体可从以下 5 个核心维度展开界定:
- 虐待行为的内容:肉体与精神双重摧残
虐待行为本质是对被害人的肉体与精神进行持续性摧残、折磨与迫害,手段具有多样性,主要分为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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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肉体虐待:如殴打、捆绑、针扎、火烫、体罚、冻饿、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予治疗等,直接对被害人身体造成伤害或剥夺基本生活保障;
- 精神虐待:如侮辱人格、咒骂、讽刺、侮辱性圈禁、长期忽视(情感冷暴力)等,通过精神压迫对被害人心理健康造成损害。
这两类手段既可能同时使用(如殴打时伴随辱骂),也可能分别实施或交替使用。
需注意,此处的 “家庭暴力” 需符合法定内涵,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与虐待行为的核心特征高度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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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虐待行为的表现形式:作为与不作为均可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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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型虐待:主动实施上述肉体或精神摧残行为,如主动殴打、辱骂被害人,属于最常见的表现形式;
- 不作为型虐待:负有照料义务却故意不履行,间接造成被害人损害,如明知被害人患病却不予送医、故意不给被害人提供食物导致其受饿、长期不照料年幼 / 年老被害人导致其生活无法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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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行为的时间特征:必须具有经常性、持续性与一贯性
虐待行为区别于 “偶然冲突” 的关键,在于其并非单次或偶尔发生,而是呈现 “长期、反复” 的特点。例如,长期每周固定时间殴打被害人、持续数月对被害人进行精神辱骂等,这种持续性摧残会导致被害人身心损害逐渐累积,而非单次行为造成的即时伤害。若仅因家庭矛盾偶尔发生一次打架、争吵,缺乏 “经常性” 特征,一般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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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行为的程度要求:必须达到 “情节恶劣” 的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虐待行为需达到 “情节恶劣” 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核心界限(“情节恶劣” 的具体认定标准可结合虐待手段、对象、后果等综合判断,如虐待手段残忍、虐待老弱病残等弱势成员、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身体伤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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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家庭日常冲突的区分:排除偶尔的打架、吵骂行为
家庭成员之间因生活琐事偶尔发生的打架、吵骂,若未达到 “经常性、持续性”,且未造成严重身心损害,属于家庭矛盾的正常范畴,不具备虐待行为的 “摧残、折磨” 本质,不能认定为虐待罪中的 “虐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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