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的主观方面特征

主观方面特征

重婚罪的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有配偶仍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其结婚,且积极追求这一结果的发生。

 

实践中,重婚行为的动机具有多样性,常见情形包括:因喜新厌旧而追求新的婚姻关系、为贪图享乐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受封建 “多妻” 思想影响实施重婚等。需明确的是,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实施重婚行为,均不影响重婚罪的成立,动机仅可能在量刑时作为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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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存在两种法定出罪的例外情形,行为人虽有表面重婚行为,但因缺乏主观故意而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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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配偶的人基于合理依据,误认为自己的配偶已死亡(如配偶因意外事故失踪多年且无音讯,符合法律上 “推定死亡” 的合理情形),进而与他人结婚的,因行为人主观上无重婚故意,不构成重婚罪;
  2. 无配偶的人因受到有配偶者的欺骗(如对方隐瞒已有配偶的事实,出具虚假未婚证明等),误认为对方无配偶而与其结婚的,无配偶一方因缺乏 “明知对方有配偶” 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本罪,此类情况下,仅由故意隐瞒婚姻状况的有配偶一方单独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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