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的主体特征

主体特征

重婚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由于重婚罪的成立具有 “对合(偶)性” 特点(需双方参与形成婚姻关系),因此本罪主体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类:

1. 重婚者

所谓 “重婚者”,是指自身已有配偶,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人。
其中,“有配偶” 的认定需满足以下条件:

 

  • 从性别角度,指男性已有合法妻子、女性已有合法丈夫;
  • 从婚姻关系性质,既包括经依法登记成立的法律婚姻关系(如领取结婚证),也包括符合法定认定标准的事实婚姻关系(如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且被周围群众普遍认可为夫妻);
  • 核心要求是该婚姻关系处于 “存续期间”,即尚未通过离婚登记、法院判决离婚等法定程序解除。

2. 相婚者

所谓 “相婚者”,是指本人原本无配偶(无法律婚姻关系,也无事实婚姻关系),但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对方结婚的人。
需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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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形式上看,相婚者自身无婚姻关系,与有配偶者结婚后仅形成一段婚姻关系,不存在 “重复婚姻” 的表象;
  • 但从实质危害来看,其行为同样侵犯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破坏了他人的合法婚姻关系,因此法律仍将其纳入重婚罪主体范围;
  • 法律对相婚者构成本罪设定了关键前提 ——“明知”,即必须证明相婚者明确知晓对方已有配偶(如通过对方告知、他人转述、日常相处察觉等);若相婚者因受欺骗(如对方隐瞒婚姻状况)而 “不明知”,则因缺乏主观故意,不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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