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特征

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特征

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核心为故意,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 “伤害结果” 存在明确认知,并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具体特征可从以下两方面展开:

一、主观认知:需认识到 “伤害结果” 可能发生

行为人需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身体造成 “伤害结果”(如导致他人身体组织破损、器官功能受损等),但不要求其对 “伤害程度”(如轻伤、重伤)有精准预判。
  • 示例 1:行为人持木棍殴打他人时,只需认识到 “木棍击打会让对方受伤” 即可,无需事先明知会造成 “肋骨骨折(轻伤)” 或 “脾脏破裂(重伤)”。
  • 示例 2:行为人因琐事推搡他人,若明知对方年老体弱,可能因摔倒受伤,仍实施推搡行为,即便未明确知晓会造成 “股骨骨折”,也可认定其对 “伤害结果” 有认知。

二、主观意志:对 “伤害结果” 持希望或放任态度

根据意志倾向的不同,故意可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者均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求:
  1. 直接故意:行为人积极追求伤害结果的发生,将 “造成他人伤害” 作为行为目标。
    • 示例:因报复持刀捅刺他人要害部位,明确希望通过该行为让对方受伤。
  2. 间接故意:行为人虽不主动追求伤害结果,但对可能发生的伤害结果持 “放任” 态度(即不阻止、不避免,认可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 示例:在人群中扔掷砖块发泄情绪,明知可能砸伤他人,仍放任该行为,若最终造成他人受伤,可认定为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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