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中非法生产、销售赌博机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非法生产、销售赌博机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赌博机是指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即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机型、机种。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违法犯罪活动屡打不绝、屡禁不止,重要原因之一是存在受利益驱动生产、销售赌博机及其专用软件的上游产业链条。
因此,对于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非法生产、销售赌博机或者其专用软件的行为,认定为刑法规定的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对情节严重的予以刑事打击具有现实必要性,也体现了惩治源头犯罪的精神。

一、法律依据与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 2014 年 3 月 26 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 4 条明确规定:“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非法生产、销售赌博机构成非法经营罪,需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1. 主观方面:行为人需以 “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 为目的。
  2. 客观方面: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了非法生产、销售赌博机的行为。
  3. 情节要求:行为需达到 “情节严重” 的程度。

二、“情节严重” 的认定标准

根据上述意见第 4 条第 2 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严重”:
  1.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 5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1 万元以上的。
  2.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
  3.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赌博机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由此可见,非法经营数额并非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唯一标准,需结合数额标准与情节标准综合判断。此外,该意见第 4 条第 3 款还明确了构成非法经营行为 “情节特别严重” 的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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