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行为人为他人虚开方面的证据审查

行为人为他人虚开方面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策划者和策划过程;填开及交接过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金流情况、货物交易真实性、收取 “开票费” 的情况等。
  2. 证人证言。包括法定代表人、会计、出纳、业务经办人、仓库管理员、运输人员等。证明内容同上。
  3. 物证、书证。
    • 第一,到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调查取证:
      1.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存、邮寄情况。
      2. 涉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其真实性及填开内容。
      3. 纳税申报及已实际缴纳税款资料。
      4. 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进行账、证、票相互比对,核查资金流、票流、物流是否一致。
      5. 相关货物销售合同,核实合同与涉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交易内容是否一致。
      6. 通过调取生产经营场所水、电消耗情况,走访附近住户,综合判断是否具备发票反映的生产能力。
    • 第二,到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调查取证: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登记认定材料。
      2. 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位发票的领、用、存登记簿或者台账;纳税申报及实际缴纳税款资料,进项发票和销项发票明细表;涉嫌虚开发票的函调情况。
      3. 调取受票单位的纳税申报表及认证证明。
    • 第三,到涉嫌犯罪个人或单位的开户银行调查取证,提取银行资金流水,核查票、货、款是否真实。
  4. 鉴定意见及其他证明文件。
    • 笔迹鉴定。证明有关凭证的笔迹系相关人所书写。
    • 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 税务机关关于是否虚开、虚开的数额、抵扣税款的数额以及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等情况的证明文件。
    • 相关部门出具能够证明虚开犯罪行为实施过程的电子取证及电子证据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明预谋、虚开、交接等过程。
  6. 收缴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控告举报材料等。证明虚开发票的有关情况,确定具体行为人。
  7. 能够证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特别严重情节,非法获利数额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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