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特征

主体特征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其中,单位主要是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我国享有出口退税权的单位有三种:
  1. 享有独立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中央和地方的外贸企业、工业贸易公司以及部分工业生产企业;
  2. 特定出口退税企业,如外轮供应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公司等;
  3. 委托出口企业。
前两种单位可直接申报出口退税,自然可以构成本罪主体;后一种情况中,委托方虽不具有直接出口经营权,但其仍有权享有出口退税利益,所以也可以构成本罪主体。至于代理方本身具有直接出口经营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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