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
“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报告表、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例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
实践中,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 201 条规定的 “欺骗、隐瞒手段”:
- 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财务资料;
- 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
- 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
- 骗取税收优惠;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 为不缴、少缴税款而采取的其他欺骗、隐瞒手段。
“不申报”,是指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 已经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而不申报纳税的;
- 依法不需要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或者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其申报而不申报纳税的;
- 其他明知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而不申报纳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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