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以 “集体研究” 形式实施的失职犯罪的认定

以 “集体研究” 形式实施的失职犯罪的认定

我们认为,以 “集体研究” 形式实施的失职犯罪,应当依照本罪的规定追究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危害结果大小、所起作用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
对于以 “集体研究” 形式实施的失职犯罪,尤其要注意区分主要责任人与次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与间接责任人。对多因一果的有关责任人员,要分清主次,根据各自的作用,确定其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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