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与一般违法之间的区别

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与一般违法之间的区别

 

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根据 2001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这里的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应理解为:
  1.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 10 万元至 50 万元以上的。
  2.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 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 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 2 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 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而根据《公司法》第 199 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第 200 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从上述两项规定中可以得出两个结论:
  1. 即使公司发起人或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如果没有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无须启动刑法;
  2. 虽然公司发起人或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但对其他股东、债权人没有造成数额巨大损失、严重后果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仍然不能启动刑法。
另外,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与一般违法之间的区别还在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行为人主观明知自己的出资额度不足或没有,而故意以欺骗手段制造出资足额的假象,或者公司一经注册成功便把注册资本挪到非本公司生产经营之外的活动;而一般的违法行为则是行为人因为各种原因高估了交付的实物或者转移的财产权的实际价值,致使其出资额明显低于应缴出资额,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不能出资或者出资不足。行为人出于认识错误没有欺骗的故意,或者出于侥幸心理欺骗程度不高,因此只能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 93 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本应出资 255 万元,但实际补交出资只有 9 万元,亦未承担公司经营过程中造成的 130 万余元的债务,而中体国际承担了相应的连带责任,给公司另一个发起人即中体国际造成 70 余万元的损失(这种损失应和中体国际所应出资的注册资本区分开,因为无论中体国际是否全额出资注册资本,都应承担 45%的赔偿责任,这是针对协安公司而言)。显然,本案不是一般违法行为,也不是单纯的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行为(未造成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形),而是在明知的情状下给其他公司发起人造成数额巨大的严重损失,因而应纳入刑法规制范畴。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110.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110.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4110.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