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文物出境。围绕本罪客观方面,需要重点收集、审查以下证据:
-
证明文物非法出境的证据常见证据有海运提单、报关单、网络聊天记录、电子邮件、费用支付凭证等,主要证明行为人自行或委托他人运输文物非法出境的情况。
-
证明文物来源的证据常见证据有网络聊天记录、资金交易记录、车队运输记录、销售记录、证人证言等,主要证明行为人为走私文物而在境内获得文物的情况。由于走私文物多数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通过文物来源的证据也可以佐证走私文物的真实情况。
-
证明走私文物等级、数量、价值的证据常见证据有报关单证、搜查笔录、货物扣押清单、账册、资金交易记录、销售记录、文物鉴定意见等,以证明行为人实际走私文物的等级、真假、数量、价值等事实。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1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