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主观方面体现为行为人明知是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而进行走私,或者明知他人实施走私,仍然予以收购、提供各种帮助等。围绕本罪主观方面,需要重点收集、审查以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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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行为人明知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的证据。常见证据有进出境物品伪装的情况、邮包填写信息、进出境记录、查扣现场视听资料、言词证据等,以证明行为人是否在涉案货物、物品进出境环节故意逃避海关监管,是否应当知道实施走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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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行为人明知走私对象为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或明知为违禁物品,仍然携带相关动物及其制品入境违法的证据。常见证据有行为人网络聊天记录及其照片、交易记录、个人背景经历的证据、航班或机场告示通知或告示牌、言词证据等,以证明行为人是否了解所携带、邮寄物品的真实情形,是否明知携带相关珍贵动物制品入境违法。例如,在高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中,检察机关提供高某某所坐航班以及到达机场均有以语音或者显示屏方式提醒旅客如有携带象牙等动物制品需向海关申报的告示,证明其具有违法性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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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行为人明知他人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仍然予以收购或提供各种帮助的证据。常见证据有交易价格、费用、交易往来记录等,以证明行为人是否明知为明显不合理交易价格、受雇用费用,是否明知涉案物品从境外非法入境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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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行为人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目的的证据。常见证据有证人证言、病历资料、货物清单和照片等,以证明行为人是否将珍贵动物制品作为药用、留作纪念等,是否有牟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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