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备中的单位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筹备中的单位尚处于准备酝酿阶段,没有取得独立法律主体资格,确实有别于正式成立的单位,形式上有些类似于尚未出生的自然人。然而,单位本来就是法律拟制的主体,其权利义务的逻辑关系与自然人相比有很大区别。在诉讼活动中,一定条件下的单位权利义务具有可继承性,其法律责任也有可继承性。
第一,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等情况的,只要承受该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存在,应当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既然往后延伸,原单位不存在后,仍然有追究原单位刑事责任的可能性;那么往前延伸,当设立中的单位实施犯罪,也存在由成立后的单位承担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19.html
第二,从民事责任角度来讲,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设立中的公司权利义务由成立后的公司继承的,或者发起人以设立中的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相应民事责任应当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发起人利用设立中的公司为自己谋取利益的,由发起人自行承担。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尽管有很大区别,但设立中的公司与成立后的公司原本就是同宗同源,即便实施违法犯罪,只要能够体现单位意志、利益归属单位,在责任上(包括民事和刑事)由成立后的单位继受更为客观公正,否则由个人承担明显有失公允。因此,如果筹建中的单位实质上具备意志行为能力和刑罚适应能力,具备单位犯罪主体的实质特征,可以作为单位犯罪主体承担刑事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19.html
[案例]
孙某某在帮助越南皇龙集团筹备郑州皇龙公司期间,将本应按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的巴沙鱼等冷冻水产品,委托他人伪报成边民互市贸易方式走私入境,偷逃应缴税款计 992 万元。郑州皇龙公司成立后,孙某某以郑州皇龙公司的名义向越南皇龙集团采购巴沙鱼等冷冻水产品,采用同样方式走私进口,偷逃税款 145 万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19.html
检察机关指控孙某某参与第一节走私系自然人犯罪,参与第二节走私系单位犯罪。法院则认为,第一节事实中孙某某系代表单位利益走私,虽然公司尚处于筹备阶段,但相关利益由筹备后成立的郑州皇龙公司所继承,也应当成立单位犯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19.html
本案中,在公司筹备阶段,走私冷冻水产品的行为虽由孙某某决定实施,但并非以孙某某个人名义进行,而是在其组织指挥下,由设立中的公司员工实施诸如订单、物流管理、库存账面管理、支付清关费用管理、销售资金等一系列行为;在公司正式成立后孙某某担任总经理,因走私行为所获取的利益也由郑州皇龙公司承继,体现的是公司利益。法院将全案认定为单位犯罪处理是合理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19.html
综上所述,设立中的单位有可能作为单位犯罪主体。当然,前提是成立中的单位有一定组织机构、具备相对独立的意志能力,符合单位犯罪特征,而且需要以单位最终成立为条件;如果单位最终不成立,筹备阶段的权利义务由设立单位的发起人承担,不应当作为单位犯罪主体。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19.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19.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1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