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的理论争议
是否具有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的危险,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起刑点和入罪门槛。从立法模式角度分析,本罪属于典型的危险犯立法例。在理论上,危险犯有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之分,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危险犯种类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中的危险状态需要由司法机关具体判断,本罪属于具体危险犯;另一种观点认为,《食品安全解释》主要以推定的方式来认定本罪中的危险状态,符合抽象危险犯的特征。
1. 危险犯的分类及核心区别
刑法中的危险犯,是指以实施危害行为并出现某种法定危险状态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根据危险状态是否需要具体判定,危险犯可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
- 具体危险犯:危险状态须由司法机关具体判断,若涉案行为不具有危险状态,则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或无法成立犯罪既遂。
- 抽象危险犯:危险状态由立法者拟制,司法机关无需具体判断,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特定行为,即可推定产生相应危险状态。
2. 本罪危险状态的特殊性及争议焦点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的危险状态具有特殊性,争议核心在于 “本罪究竟属于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
- 从《刑法》第 143 条规定来看,“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的表述,符合具体危险犯 “需判断实际危险” 的特征。
- 但《食品安全解释》对上述危险状态的认定作出具体规定,采取一般性、客观推定式的认定方法,将实践中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典型情形予以类型化,明确具有五种情形即可认定具有《刑法》第 143 条中的危险状态。这五种情形分别为:
-
- 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
- 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
- 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
- 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根据司法解释条文,只要案件事实存在上述五种情形,司法机关无需再对 “足以” 进行具体判断,可直接认定具有法定危险状态。从这一规定来看,本罪似乎又符合抽象危险犯 “行为即推定危险” 的特征。
3. 本罪性质的最终认定:属于具体危险犯
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的区分本质上是理论争议,需紧贴理论特点与划分标准分析 —— 两种危险犯的根本区别,在于 “危险状态是否需要具体判断”,而司法机关采取何种方式判断,属于另一层面的问题。
实践中,危险犯中危险状态的具体判断有多种方法:有些案件根据相关机构的认定意见、检验报告判断,有些案件根据生活常识判断,有些案件则通过推定形式判断。根据现行司法解释,《刑法》第 143 条中的危险状态主要通过推定方式进行具体判断,但 “通过推定方式判断” 并不意味着 “不需要具体判断”—— 司法解释规定五种推定情形,本质上是危险状态具体判断的方法,而非 “无需判断直接推定危险”。
因此,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属于具体危险犯。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52.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