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危险驾驶罪 追逐竞驶 情节恶劣
- 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其他动机,在道路上实施曲折穿行、快速追赶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行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 “追逐竞驶”。
- 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综合考量其存在超过限速、闯红灯、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且该行为足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应当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中 “情节恶劣” 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2012 年 2 月 3 日 20 时 20 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金某相约驾驶摩托车追求大功率摩托车带来的刺激感,约定 “以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为目的地,谁先到达谁就等候对方”。随后,张某某驾驶无号牌本田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经改装),金某驾驶套牌雅马哈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经改装),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乐园路 99 号车行出发,行至杨高路、巨峰路路口掉头后沿杨高路由北向南行驶,经南浦大桥下至陆家浜路,再沿河南南路、复兴东路隧道、张杨路返回张某某住所,全程共计 28.5 公里。该行驶路线沿途经过多个公交站点、居民小区、学校及大型超市,交通流量较大。
行驶途中,二被告人在密集车流中反复并线、曲折穿插,多次闯红灯且大幅度超速行驶。当行至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时,二人遇执勤民警检查,遂驾车沿河南南路、复兴东路隧道、张杨路逃离。经核查,二被告人在多处路段的行驶速度远超限速标准:
- 杨高南路浦建路立交(限速 60km/h):张某某行驶速度 115km/h,金某行驶速度 98km/h;
- 南浦大桥桥面(限速 60km/h):二人行驶速度均为 108km/h;
- 南浦大桥陆家浜路引桥下匝道(限速 40km/h):张某某行驶速度大于 59km/h,金某行驶速度大于 68km/h;
- 复兴东路隧道(限速 60km/h):张某某行驶速度 102km/h,金某行驶速度 99km/h。
2012 年 2 月 5 日 21 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金某的手机号码。金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 2 月 6 日 21 时许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1 月 21 日作出(2012)浦刑初字第 4245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构成危险驾驶罪。
刑法意义上的 “追逐竞驶”,通常指二人或二人以上驾驶机动车,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等动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在道路上实施快速追赶行驶的行为。本案中,结合主观心态与客观行为综合判断:
- 主观方面,二被告人到案后供述称 “想找点享乐和刺激”“通过穿插、超车获得心理满足”,面临红灯时 “逢车必超”“变道曲折行驶再超越”,上述供述与相关视听资料相互印证,能够证实二人具有追求刺激、炫耀驾驶技能的竞技心理;
- 客观方面,二被告人驾驶经改装的超标大功率摩托车,共同约定行驶起点与终点,在道路上实施反复并线、闯红灯、大幅超速等严重违章行为,符合 “追逐竞驶” 的行为特征。综上,应当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中的 “追逐竞驶”。
认定 “情节恶劣”,应结合追逐竞驶的具体表现、危害程度、行驶环境等因素,综合判断其对道路交通安全及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程度。本案中,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存在以下恶劣情节:
- 驾驶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二被告人分别驾驶无牌、套牌的大功率改装摩托车,车辆本身不符合道路通行安全标准;
- 行驶速度严重超标:多处路段超速达 50% 以上,部分路段超速近 70%,远超道路限速规定;
- 驾驶方式极具危险性:反复并线、穿插前车、多次闯红灯,严重扰乱道路交通秩序;
- 抗拒交通执法:遇民警盘查时驾车逃离,漠视执法权威与公共安全;
- 行驶路段风险极高:途经城市主干道及学校、居民小区、大型超市等人员密集区域,交通流量大、行驶距离长,在高速驾驶与躲避盘查的双重心态下,极易引发重大恶性交通事故,足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综上,二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 “情节恶劣”。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亦可以从轻处罚。同时,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且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量刑判决,既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彰显了对道路公共安全的司法保护。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6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