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开设赌场罪 网络赌博 微信群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招揽赌客,以竞猜游戏网站开奖结果为依据,设定押大小、单双等赌博规则,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开设赌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2016 年 2 月 14 日,被告人李志荣、洪礼沃、洪清泉伙同洪某 1、洪某 2(均在逃),以福建省南安市英都镇阀门基地旁一出租房为初始据点(后搬迁至南安市英都镇环江路大众电器城五楼套房),雇佣洪某 3 等人,利用智能手机、电脑等设备建立微信群(初始群昵称为 “寻龙诀”,经多次更名后为 “(新)九八届同学聊天”),拉拢赌客开展网络赌博活动。其中:
- 洪某 1、洪某 2 为发起人和出资人,负责团伙幕后全面管理;
- 被告人李志荣主要负责财务核算及赌博软件维护;
- 被告人洪礼沃主要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 被告人洪清泉主要负责处理与赌客的纠纷;
- 被告人洪小强为出资人,并介绍陈某某等赌客加入微信群参与赌博。
该微信赌博群将 300000 元启动资金划分为 100 份资金股,另设 10 份技术股。具体持股情况为:洪小强占资金股 6 股,洪礼沃、洪清泉各占技术股 4 股,李志荣占技术股 2 股。
参赌人员加入微信群后,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将赌资转至庄家(微信 / 支付宝昵称为 “白龙账房”“青龙账房”)账户,赌资按 “一元对应一分” 的规则折算为分值;随后根据 “PC 蛋蛋” 等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以押大小、单双等方式在群内投注赌博。该赌博群 24 小时持续运转,每局参赌人员达数十人,每日累计赌注数十万元。截至案发,该团伙累计接受赌资 3237300 元,期间共分红 2 次:洪小强分得 36000 元,李志荣分得 6000 元,洪礼沃、洪清泉各分得 12000 元。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3 月 27 日作出(2016)赣 0702 刑初 367 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洪小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洪礼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被告人洪清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四、被告人李志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五、将四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 66000 元,以及随案移送的 6 部手机、1 台笔记本电脑、3 台台式电脑主机等供犯罪所用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四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认定涉案微信群组织的网络赌博行为是否构成 “开设赌场罪”,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设立、运营赌博场所,为他人赌博提供固定场所、设定规则、收受赌资等组织性赌博活动的行为。本案中:
- 主观上具有明确营利目的:各被告人通过出资持股、参与管理等方式参与赌博团伙运作,通过分红、领取报酬等获取非法利益,符合 “营利为目的” 的主观要件;
- 客观上实施了组织赌博的完整行为:
- 提供固定赌博场所:微信群作为虚拟网络空间,具有稳定性和封闭性,成为参赌人员集中投注的固定平台;
- 设定明确赌博规则:以 “PC 蛋蛋” 等竞猜游戏网站开奖结果为依据,规定押大小、单双的投注方式及 “一元一分” 的赌资折算规则,形成标准化赌博模式;
- 实施有效控制管理:团伙内部分工明确(财务、后勤、纠纷处理等),对微信群成员、赌资流转、分红分配等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赌博活动持续运转;
- 具有持续性和规模性:赌博群 24 小时运行,持续时间长,参赌人员多、赌资数额大,体现了 “开设赌场” 的规模化特征。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开设赌场具有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 3 万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 30 万元以上” 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 “情节严重”。本案中,四被告人共同开设赌场,累计接受赌资达 3237300 元,远超 “赌资 30 万元” 的标准,属于 “情节严重”,依法应在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综上,被告人洪小强、洪礼沃、洪清泉、李志荣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作出上述判决,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明确了网络空间中 “开设赌场” 的认定标准,为打击以微信群为载体的新型网络赌博犯罪提供了重要司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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