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邓某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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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 组织者、领导者通过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量刑时应当如何把握

案例信息

项目 内容
案例编号 2023-04-1-271-026
案件类型 刑事
案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多项罪名
审理法院(二审)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 年 12 月 15 日
二审案号 (2013)赣刑三终字第 71 号
审理程序 二审(附带民事)

关键词

刑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者、领导者;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量刑从严;赔偿款来源;谅解真实性

裁判要旨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通过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量刑时应坚持 “极其慎重、从严把握” 原则,严格审查三大核心要素,不得单纯以谅解为由从轻处罚,具体规则如下:
  1. 审查谅解的真实性与自愿性:需排除被害方因受到黑社会性质组织残余势力的威胁、诱骗或变相强迫而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形。因黑社会性质组织可能残留影响力,对谅解的背景、过程需全面核查,确保谅解系被害方自主意思表示。
  2. 审查赔偿款项的合法性:赔偿款必须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所得无关联。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组织违法所得应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若允许犯罪分子利用隐匿的非法所得进行赔偿以获取量刑利益,将违背法律基本原则。审判时需责令被告人举证证明赔偿款来源合法,无法证明或来源存疑的,不得作为从宽依据。
  3. 审查从宽处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即使谅解真实、赔偿款来源合法,量刑仍需从严把握,仅在被害方确有特殊困难(如丧失劳动能力、急需支付就学 / 就医费用等)时,可适度考量从宽,但需严守三大底线:
    • 不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组织者、领导者系黑社会性质组织核心,应对全案罪行承担责任,其罪行严重性通常远超赔偿谅解的从宽价值;
    • 不偏离刑罚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需通过刑罚实现惩戒、预防功能,避免 “以钱买刑” 弱化打击力度;
    • 保障全案量刑平衡,不得因个别谅解导致与其他同案犯、类似案件的量刑明显失衡。

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与架构

2005 年年底起,邓某文以开设赌场为起点,逐步纠集刘某、敖某甲等人为 “小弟”,形成恶势力团伙。2007 年 1 月,邓某文为报复竞争对手实施暴力犯罪,提升其在当地的 “名气”,团伙迅速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邓某文为组织者、领导者,敖某甲、刘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敖某乙、熊某申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组织通过不成文的纪律规则管理成员,以开设赌场等非法活动聚敛巨额财富,用于购买作案工具、发放成员工资、安排集中食宿等,为组织运行提供经济支撑。

(二)组织核心犯罪与危害后果

该组织长期在樟树市及周边地区实施多种违法犯罪活动,作案 30 余起,造成 1 人死亡、1 人重伤、2 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经济秩序:
  1. 故意杀人罪:2011 年 5 月,邓某文因强行入股麻将馆未果,两次指使组织成员携带枪支、刀具前往 “砸场”。第二次行动中,组织成员与麻将馆 “守场” 人员杨某庭发生冲突,多人持枪射击杨某庭,致其重伤死亡。作案后,成员向邓某文汇报情况,体现组织的层级指挥关系。
  2. 多项关联犯罪
    • 寻衅滋事:为报复他人抄毁赌场、强迫他人允许入股项目,多次带领成员持枪、刀具恐吓他人,打砸车辆、损毁财物;
    • 故意伤害:因私人纠纷指使成员报复陈某甲,持械将其砍伤并开枪射击;
    • 其他犯罪:长期开设赌场非法牟利,非法买卖、持有枪支弹药,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三)诉讼进程与裁判结果

  1. 一审判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5 月 7 日作出(2012)宜中刑一初字第 59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邓某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9 项罪名,且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尚有漏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及罚金。
  2. 二审及死刑复核结果:邓某文上诉称 “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其二审期间亲属代其向被害人杨某庭家属赔偿 76 万元,取得谅解,请求改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 2014 年 12 月 15 日作出(2013)赣刑三终字第 71 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邓某文死刑。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邓某文的赔偿谅解情节是否应予从宽,作出如下核心论证:
  1. 谅解的真实性成立,但不具备从宽前提:经调查,被害人杨某庭家属的谅解确系真实意思表示,但家属接受赔偿的目的是改善生活条件,并非存在丧失劳动能力、急需医疗费用等特殊困难,不符合 “可适度从宽” 的例外情形。
  2. 赔偿款来源存疑,不符合合法性要求:邓某文家属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76 万元赔偿款的合法来源,所作解释不合情理,无法排除该款项与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非法聚敛的违法所得存在关联。若允许此类来源不明的款项作为量刑从宽依据,将变相纵容犯罪分子利用非法所得 “获利”,违背法律基本原则。
  3. 邓某文的罪行极其严重,无从宽处罚空间
    • 其作为组织领导者,系全案核心,应对故意杀人、非法买卖枪支等多项重罪承担全部责任,犯罪手段残忍、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
    • 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且归案后未真诚认罪悔罪,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
    • 赔偿谅解系家属代为实施,邓某文本人未直接参与赔偿协商,也未体现悔罪态度,不符合立功、坦白等法定从宽情节的精神内核。
综上,邓某文的赔偿谅解情节因不符合 “款项合法、被害方有特殊困难、罪行可从轻” 等核心条件,法院未予从宽,维持死刑判决,体现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者、领导者量刑的从严立场。

关联索引

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第六十四条(违法所得追缴)、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第七十七条(缓刑撤销);
  2.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 年)关于赔偿谅解量刑的相关规定。

二、裁判文书

  1. 一审: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宜中刑一初字第 59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13 年 5 月 7 日);
  2. 二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赣刑三终字第 71 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2014 年 12 月 15 日);
  3. 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邓某文死刑的刑事裁定书。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6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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