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家族宗族黑恶势力犯罪法律适用
刑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农村家族型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
农村家族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需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 “四个特征”,结合农村宗族势力特点综合判断:
- 组织特征:重点从人数规模、层级结构、存续稳定性三方面评判,核心看是否以家族血缘为纽带,形成成员固定、分工明确、长期存续的犯罪组织;
- 经济特征:重点看是否通过把持基层政权,有组织地从农村土地、集体资产、特定行业等领域获取经济利益,且将部分收入用于豢养组织成员、支持违法犯罪活动、腐蚀操控基层政权;
- 行为特征:重点看是否以暴力或 “软暴力” 为主要手段,依仗家族人多势众,长期在农村及周边区域称王称霸,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欺压、残害群众;
- 危害性特征:重点从违法犯罪的时间跨度、次数强度、受害人数,以及对农村政治安全、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的影响程度等方面,判断是否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秩序。
1987 年至 2019 年间,贺某某利用其先后担任河北省广平县南贺庄村党支部书记、乡镇干部、建设局局长等职权便利及家族势力影响,长期把持基层政权达三十余年:
- 操控基层与党政机关:通过打压异己、胁迫人事安排,将多名亲属、亲信安插至村 “两委”、建设局等关键岗位;安排近 30 名家族成员进入建设局及其下属单位,且通过违规入党、学历造假等方式,使家族成员渗透至县法院、公安局、国土局等多个党政机关,部分成员担任副局长、执法大队队长等职务,形成 “家族掌控、一人专断” 的治理模式;
- 形成犯罪组织:2002 年 9 月,贺某某指使建设局人员及家族成员 20 余人,围殴依法执勤的交警并致 4 人受伤,涉案人员均未受追究,该事件成为组织形成的标志性事件。此后,逐步形成以贺某某为组织、领导者,贺某 1 等 8 人为积极参加者,贺某 2 等 7 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 非法敛财与犯罪活动:依托操控的权力和家族势力,通过高息放贷、干预城市规划获利、职务侵占、贪污、强迫交易、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大肆侵吞集体资产、国有财产及他人财物,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如非法经营加气站获利 200 余万元、宾馆获利近 700 万元);同时,实施妨害公务、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00 余万元,在广平县形成 “南霸天” 式非法影响。
- 一审判决:2020 年 9 月 27 日,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 0407 刑初 102 号刑事判决,认定贺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10 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 15 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至二年不等刑罚;
- 二审裁定:贺某某等人上诉后,2020 年 11 月 27 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 04 刑终 625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贺某某等 16 人形成的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 “四个特征”,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具体论证如下:
- 人数规模:组织成员共 16 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 “人数较多” 的要求;
- 层级结构:明确划分组织领导者(贺某某)、积极参加者(贺某 1 等亲属亲信,负责组织实施犯罪、管理成员)、一般参加者(按安排实施具体违法犯罪)三级架构;
- 存续稳定性:以 2002 年围殴交警事件为形成标志,至 2019 年案发存续长达 17 年,组织运作模式、核心成员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具备长期存续的稳定性。
- 经济来源:通过把持基层政权和党政机关权力,从集体土地、供水供暖、工程建设等领域,以合法外衣掩盖非法目的,有组织地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具备较强经济实力;
- 利益用途:将非法获利用于为组织成员安排工作、分配利益、发放工资、摆平事端等,直接支持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维系组织凝聚力与影响力,符合 “以黑养黑” 的经济特征。
- 手段多样性:既实施围殴交警、持械清场等暴力犯罪,也通过辱骂恐吓、锁门驱赶、虚假诉讼、强制迁坟等 “软暴力” 手段施压,符合农村家族型黑恶势力的行为特点;
- 有组织性:所有违法犯罪活动均由贺某某决策或指使,成员按层级分工实施,针对特定对象或行业,具有明确的组织意图;
- 持续性:17 年间持续实施妨害公务、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多项违法犯罪,次数多、强度大,形成对群众的长期欺压与残害。
- 危害政治安全:通过操控基层选举、渗透党政机关,破坏农村政治生态,侵蚀党的执政基础,严重威胁农村政治安全;
- 非法控制经济领域:对广平县部分小区供暖、供水行业形成垄断控制,干预土地使用、工程建设等经济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秩序;
- 扰乱社会秩序:长期实施违法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导致群众安全感下降,严重损害党政机关和司法部门公信力,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 “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 的本质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一审: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2020)冀 0407 刑初 102 号刑事判决(2020 年 9 月 27 日);
- 二审: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 04 刑终 625 号刑事裁定(2020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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