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高某等诈骗案-向案外人追缴涉案财物的认定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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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等诈骗案

向案外人追缴涉案财物的认定和适用

案例信息

案号:2023-04-1-222-005案由:刑事 / 诈骗罪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2 年 8 月 15 日一审案号:(2022)京 02 刑初 60 号

关键词

刑事;诈骗罪;涉案财物追缴;向案外人追缴涉案财物

裁判要旨

  1. 向案外人追缴涉案财物的认定标准是否向案外人追缴涉案财物,核心在于明确涉案财物权属,需审查两项关键要点:
    • 审查案外人所占有的财物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涉案财物;
    • 审查案外人是否构成阻却刑事追缴的善意取得

      对于案外人主张构成债务清偿型善意取得的,应从主观明知、合理对价、取财方式等方面审查是否符合善意取得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案财物应当依法追缴:

      (一)案外人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929.html

      (二)案外人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929.html

      (三)案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929.html

      (四)案外人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2. 向案外人追缴涉案财物的程序适用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阶段发现案外人占有未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时,应当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涉案财物权属、案外人是否善意取得该财物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由公诉人说明情况、出示证据、提出处理建议,并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意见。若案外人对涉案财物提出权属异议的,法院应当听取案外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陈述意见。

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2018 年 7 月至 2019 年 12 月间,被告人高某等 9 人伙同他人,以北京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北京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名义,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虚构能够帮助被害人将收藏品高价拍卖的事实,邀约被害人前往公司,后以收取委托拍卖合同佣金、拍卖服务费、拍卖保证金等名义,骗取 300 余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 1400 余万元,其中大部分被害人为老年人。
2020 年 7 月,上述 9 名被告人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高某等 5 名被告人的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损失共计 68 万元。
另查明,2018 年 6 月,高某借用郭某母亲李某的身份证、银行卡等材料,注册成立北京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郭某将其母亲的身份证、银行卡等材料邮寄给高某。高某将李某的该银行账户作为北京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的收款账户,专门用于收取诈骗所得赃款。2019 年 12 月,李某将该银行账户挂失,将账户内余额 27 万余元取出并据为己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作出(2022)京 02 刑初 60 号刑事判决:
  1. 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2.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3. 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4. 被告人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5. 被告人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6. 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7. 被告人张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8. 被告人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9. 被告人张某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同时判令:责令各行为人依法退赔被害人损失;责令李某退赔人民币二十七万三千零八十二元,并入退赔北京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诈骗事实部分被害人项执行;在案扣押的钱款并入退赔项执行;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宣判后,被告人高某等 9 人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结合证人李某、郭某的证言,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及李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足以证实李某将涉案银行卡挂失后,支取并占有卡内 27 万余元钱款的事实,该笔钱款系各被告人以北京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名义诈骗被害人的赃款。
针对案外人李某及郭某提出的 “郭某对高某享有债权,涉案钱款系债务清偿” 的辩解,法院审查后认为:
  • 证人李某、郭某的证言与高某的供述,就郭某与高某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矛盾;
  • 李某、郭某虽主张存在债权,但无法提供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亦无其他证人证言予以佐证;
  • 李某明知该银行账户内的钱款系高某诈骗犯罪所得,无论郭某与高某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其均不能善意取得、合法占有涉案财物。
综上,法院判令向案外人李某追缴涉案赃款。

三、关联索引

  1.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 279 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0 条
  2. 一审文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 02 刑初 60 号刑事判决(2022 年 8 月 15 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929.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9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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