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丁某功诈骗案-被害人案发前以借款之名挽回的损失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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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功诈骗案

被害人案发前以借款之名挽回的损失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

案例信息

案号:2024-03-1-222-001案由:刑事 / 诈骗罪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2 年 8 月 16 日二审案号:(2022)京 02 刑终 151 号

关键词

刑事;诈骗罪;借款;挽回损失;诈骗数额

裁判要旨

诈骗罪的犯罪数额应当按照被害人案发前的实际损失计算。被害人在案发前从被告人处挽回的损失金额,无论该笔款项以何种名义交付,均不计入诈骗犯罪数额。

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2012 年 11 月至 2013 年 2 月,被告人丁某功虚构能够帮助被害人冯某余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事实,以办理审批手续需要费用为由,骗取冯某余钱款共计人民币 50 万元。案发前,冯某余通过其妻白某兰,从丁某功处取得人民币 1 万元。双方就该笔款项的性质存在争议:丁某功主张该 1 万元系退还的诈骗款;冯某余认可收到钱款,但称该笔款项是以 “返乡费用” 为名向丁某功的借款。2021 年 10 月 21 日,丁某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未将该 1 万元从诈骗数额中扣除,认定丁某功诈骗数额为 50 万元,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作出(2022)京 0101 刑初 21 号刑事判决:
  1. 被告人丁某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 追缴被告人丁某功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万元,发还被害人冯某余;
  3. 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作发还处理。
宣判后,被告人丁某功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8 月 16 日作出(2022)京 02 刑终 151 号刑事判决:
  1. 维持一审判决主文第三项;
  2. 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
  3. 被告人丁某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4. 追缴丁某功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九万元,发还被害人冯某余。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害人冯某余案发前收到的 1 万元是否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针对该笔款项的性质,双方各执一词,且被害方未提供任何证据佐证 “借款” 的主张,属于 “一对一” 的证据情况。结合案件事实,法院客观认定冯某余通过其妻白某兰从丁某功处取得 1 万元的事实,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其他经济交往。因此,该 1 万元应视为被害人在案发前挽回的损失,从丁某功的诈骗数额中扣减。一审法院未扣减该笔款项,认定诈骗数额有误,依法应予改判。

三、关联索引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66 条
  2. 一审文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 0101 刑初 21 号刑事判决(2022 年 2 月 25 日)
  3. 二审文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 02 刑终 151 号刑事判决(2022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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