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4 - 04 - 1 - 222 - 014案由:刑事 / 诈骗罪审理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3 年 7 月 4 日二审案号:(2023)川 18 刑终 42 号
刑事;诈骗罪;电信网络诈骗;诈骗集团;主犯;诈骗数额认定;偷渡
电信网络诈骗集团中主犯的诈骗数额认定,核心在于以主犯的实际参与期间为界定边界。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主犯需对其参与期间集团实施的全部诈骗犯罪承担责任,“参与期间” 从主犯着手实施诈骗相关行为起算。对于主犯参与集团之前,该集团已实施的诈骗行为所对应的数额,因主犯无参与和支配的可能性,应排除在其需承担责任的诈骗数额之外。同时,主犯需担责的 “全部犯罪”,既涵盖可查清具体金额的诈骗事实,也包括能核实的发送诈骗信息条数、拨打诈骗电话次数等相关犯罪事实。
- 诈骗集团运作情况
2019 年八九月起,杨某强、桑某等人在缅甸佤邦勐平、勐能等地成立 “鼎盛娱乐”“卓越” 电信网络诈骗集团。该集团分工明确,通过社交软件虚假包装身份获取被害人信任,再诱导被害人在其控制的虚假投资平台投资,实施 “杀猪盘” 和刷单诈骗。2019 年 9 - 12 月期间,该集团累计骗取六名被害人钱款共计 92.1855 万元。
- 王某洪的犯罪行为
王某洪于 2019 年 10 月、2020 年 3 月两次偷渡至缅甸加入该诈骗集团,化名 “王叔” 负责窝点日常管理,涵盖后勤、考勤、财务管理、诈骗资金汇集与赃款变现等关键工作,自述非法获利 1.6 万余元。此外,他还介绍他人偷渡加入该集团,并为另外六人偷渡提供资金支持。
- 诉讼进程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作出一审判决:王某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罚金二十八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四名被害人 59.0094 万元,其退出的 1.67 万元违法所得用于退赔。王某洪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7 月 4 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已生效。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王某洪的罪名认定、诈骗数额界定及量刑依据展开评判,具体如下:
- 诈骗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均成立
主观上,王某洪明知集团从事电信网络诈骗,仍积极加入并承担核心管理工作,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其管理行为为集团诈骗活动的顺利推进提供了关键保障,促成了诈骗结果的发生,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同时,王某洪组织、协助他人偷越国(边)境,违反国(边)境管理规定,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 诈骗数额认定精准且合法
本案查实的 92 万余元诈骗总额中,有两名被害人于 2019 年 9 月被骗,而王某洪 10 月才加入集团。因该两笔诈骗与王某洪无任何关联,法院将其排除,最终认定王某洪需担责的诈骗数额为 59 万余元,该认定严格遵循了主犯仅对自身参与期间犯罪负责的原则,事实与逻辑均无瑕疵。
- 量刑兼顾轻重情节
王某洪在诈骗集团中负责财务、后勤等核心管理工作,对集团运作起到关键支撑作用,系主犯,且跨境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危害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其一审期间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法院又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最终的量刑判决充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6 条、第 266 条、第 318 条
- 一审文书: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23)川 1802 刑初 55 号刑事判决(2023 年 5 月 26 日)
- 二审文书: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 18 刑终 42 号刑事裁定(2023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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