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彭某某合同诈骗案 –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12960
文章
0
粉丝
刑事评论1阅读模式

彭某某合同诈骗案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案例信息

2024-05-1-167-001 / 刑事 / 合同诈骗罪 /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 年 11 月 30 日 / (2017)川 08 刑终 77 号 / 二审

关键词

刑事;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法条竞合

裁判要旨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在实践中的边界较为模糊,在认定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时,一要注意合同是手段而非目的,不能割裂整个诈骗过程单独看待 “签订合同” 的行为。二要注意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诈骗罪规定在刑法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中,其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中,即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客体除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扰乱了合同管理行业领域的市场秩序。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2017 年 3 月 3 日晚 9 时许,被告人彭某某窜至四川省旺苍县某热电厂一楼厂房内,使用钢锯将 6 根电缆锯断,拖至该厂外河边,用火烧掉电缆线外皮后盗走铜芯线。次日上午 8 时许,彭某某在旺苍县城三桥附近,将 10 斤 7 两铜芯线以每斤 14 元的价格卖给一名骑三轮车收废品的人员,获赃款 150 元。

2017 年 3 月 4 日晚 10 时许,彭某某再次窜至该热电厂内,采用相同方法锯断 3 根电缆线,盗走铜芯线,次日在旺苍县城三桥附近以每斤 14 元的价格卖给一名骑三轮车收废品的人员,获赃款 80 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80.html

2017 年 3 月 6 日晚 10 时许,彭某某又窜入该热电厂内,以同样方式锯断 4 根电缆线,在拖走被盗电缆线过程中,被热电厂工人发现并现场抓获。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80.html

2012 年 11 月底,杨某某将 “广元市星河明珠工程” 的施工图交给彭某某,委托其帮忙预算该工程的土木价格。彭某某取得施工图后,于 2012 年 12 月至 2013 年 11 月 7 日期间,虚构自己系该工程承包商的身份,以将工程混凝土、木工、内外防护安装拆卸、钢筋加工等项目分包为由,先后与董某、李某某、范某签订五份工程分包合同,同时以收取合同约定的工程保证金为名,先后骗取三人现金 7000 元、10000 元、2000 元。后董某、李某某、范某未能入场施工,彭某某更换联系方式隐匿,所获钱款已被其挥霍。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6 月 14 日作出(2017)川 0802 刑初 195 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2000 元;二、责令被告人彭某某退赔赃物折款人民币 1120.96 元,发还给被害人旺苍县某热电厂。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80.html

宣判后,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在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撤回抗诉,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1 月 30 日以(2017)川 08 刑终 77 号刑事裁定,准予撤回抗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80.html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80.html

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自身劳务总包身份,与董某、李某某、范某分别签订书面工程分包合同,合同均约定工程标的、数量、价格、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且有双方当事人签名、捺印,符合国家合同管理法律法规中关于 “合同” 的定义。彭某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收取合同约定保证金为名骗取三人现金,事后更换联系方式隐匿,其诈骗行为依托合同签订实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第四项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情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80.html

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合同诈骗案数额在 2 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本案中彭某某诈骗数额为 19000 元,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故该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80.html

综上,彭某某该行为性质属合同诈骗,但因未达入罪标准,不构成犯罪;对公诉机关指控彭某某犯盗窃罪的意见予以采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意见不予采纳。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80.html

关联索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24 条、第 264 条
  2. 一审: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 0802 刑初 195 号刑事判决(2017 年 6 月 14 日)
  3. 二审: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 08 刑终 77 号刑事裁定(2017 年 11 月 30 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80.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80.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5680.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