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合同诈骗案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案例信息
关键词
裁判要旨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2017 年 3 月 4 日晚 10 时许,彭某某再次窜至该热电厂内,采用相同方法锯断 3 根电缆线,盗走铜芯线,次日在旺苍县城三桥附近以每斤 14 元的价格卖给一名骑三轮车收废品的人员,获赃款 80 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80.html
2017 年 3 月 6 日晚 10 时许,彭某某又窜入该热电厂内,以同样方式锯断 4 根电缆线,在拖走被盗电缆线过程中,被热电厂工人发现并现场抓获。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80.html
宣判后,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在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撤回抗诉,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1 月 30 日以(2017)川 08 刑终 77 号刑事裁定,准予撤回抗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80.html
裁判理由
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自身劳务总包身份,与董某、李某某、范某分别签订书面工程分包合同,合同均约定工程标的、数量、价格、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且有双方当事人签名、捺印,符合国家合同管理法律法规中关于 “合同” 的定义。彭某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收取合同约定保证金为名骗取三人现金,事后更换联系方式隐匿,其诈骗行为依托合同签订实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第四项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情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80.html
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合同诈骗案数额在 2 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本案中彭某某诈骗数额为 19000 元,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故该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80.html
综上,彭某某该行为性质属合同诈骗,但因未达入罪标准,不构成犯罪;对公诉机关指控彭某某犯盗窃罪的意见予以采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意见不予采纳。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80.html
关联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24 条、第 264 条
- 一审: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 0802 刑初 195 号刑事判决(2017 年 6 月 14 日)
- 二审: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 08 刑终 77 号刑事裁定(2017 年 11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