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李某某盗窃案 ——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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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盗窃案

——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具体适用

案例信息

2023-14-1-221-002 / 刑事 / 盗窃罪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2016.02.29 / 一审

关键词

刑事;盗窃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社区矫正

裁判要旨

  1. 与成年人犯罪相比,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方式明显不同,判决书制作和判决方式也有所不同,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社会调查员出庭、法庭教育等方式,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做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判决时,应适用禁止令的,依法、准确、规范适用;判决后,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及时封存,帮助未成年罪犯尽早回归社会,服务社会。
  2. 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对异地社区矫正合作困境、异地社会家庭帮教困境、直辖市等大中型城市 “三无人员”(即被告人在本地无家可归、举目无亲、身无分文)缓刑适用困境、消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标签、帮助他们回归社会等方面,可以参照适用本案的相关做法。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2015 年 10 月 20 日 4 时许,被告人李某某(1998 年 3 月 25 日出生)前往上海市 xx 路 xx 号 x 馒头店内购买食品,趁被害人袁某某不注意,窃得袁某某放置于店内工作台下面的一只黑色单肩包,内有现金人民币 8400 元。被害人袁某某发现后追至 xx 路 xx 号处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并在附近地面发现被窃的黑色单肩包。
另查明,2014 年 11 月 4 日,李某某在安徽省芜湖市某县一家数码店窃得一台苹果 IPAD(价值人民币 1485 元),受到安徽省芜湖市某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处罚(不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2 月 29 日作出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130.html

二、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禁止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离开其户籍地或居住地,如因治病或者探望长辈、亲属等原因确需在禁止时段离开住所的,应由法定代理人等成年亲属陪同,并应在事发后二十四小时内向社区报告。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130.html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即对本案予以封存,将轻罪记录封存决定书书面告知当事人。
判决后当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联合区检察院、区看守所、区民政局救助站开展阳光护送活动。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窃取的赃款已被当场追回和发还,没有造成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64 条、第 67 条第 3 款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130.html

一审: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6)沪长刑初字第 xxx 号刑事判决(2016 年 2 月 29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1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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