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华诉何某忠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婚姻家庭民事判决案
关键词:民事、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司法协助、婚姻家庭、财产分割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40.html
裁判要旨:
案例详情:
申请人王某华申请请求:认可并执行香港区域法院婚姻诉讼 2021 年第号命令。事实与理由:2022 年 1 月 18 日,香港区域法院作出婚姻诉讼 2021 年第号命令,判令何某忠无偿将其享有的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物业全部权益、业权及相关权利利益转让给王某华。该命令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转为绝对判令。涉案相关文件已由香港律师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认证。现依据内地与香港相关司法协助安排规定,申请内地法院认可和执行涉案香港法院命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40.html
被申请人何某忠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40.html
法院经审查查明:2022 年 1 月 18 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就王某华与何某忠离婚纠纷,作出婚姻诉讼 2021 年第号暂准离婚令,认定双方 2006 年 6 月 ** 日在香港尖沙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回,判令准予离婚,给予六个星期异议期,期满无正当异议则转为绝对判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40.html
同日,香港区域法院作出婚姻诉讼 2021 年第号配套命令:一、答辩人何某忠应在绝对离婚令作出后六个月内,无偿将其名下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物业的全部权益、业权及相关利益转让予申请人王某华;二、案涉内地物业转让产生的法律费用及其他杂费,由双方平均分担。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40.html
2022 年 4 月 22 日,香港区域法院出具《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证明书(离婚案)》,确认涉案离婚及财产分割判令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正式生效,转为终局绝对判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40.html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6 月 25 日作出(2023)粤 19 协外认 3 号民事裁定:认可和执行香港区域法院婚姻诉讼 2021 年第 **** 号命令的法律效力。裁定送达后,各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40.html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系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婚姻家庭民事判决纠纷。涉案香港法院离婚及财产分割判令转为终局绝对判令的时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施行之后,本案依法适用该司法协助安排审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40.html
依据上述安排第四条规定,本院作为涉案内地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已提交经香港公证、内地转递认证的完整裁判文书及证明材料,案涉香港判令已在香港特区发生终局法律效力。
被申请人何某忠未举证证明涉案香港判决存在上述安排第九条规定的不予认可和执行情形,且判决内容不违反内地法律基本原则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内地认可和执行香港婚姻家庭民事判决的法定条件,依法应予认可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 1 条、第 2 条、第 3 条、第 4 条
一审: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 19 协外认 3 号民事裁定(2023 年 6 月 2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