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北京某等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商业诋毁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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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北京某等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商业诋毁的认定标准

案例信息:2023-09-2-180-002、民事、商业诋毁纠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09.14、(2011)二中民终字第 12237 号、二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04.html

关键词:民事、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隐私保护、商业言论

裁判要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04.html

安全类软件商业言论有其正当边界,当事人有权依法维护自己在网络经营中的合法权益,但不能对他人的经营行为轻易地作出具有强烈感情色彩、负面评价效果和误导性后果的主观评判,否则可能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属于首例在不正当竞争中涉及用户隐私保护的案例。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04.html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计算机公司)诉称,其系 QQ 软件权利人,QQ 软件为国内主流即时通讯软件。北京某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主营桌面客户端软件研发与运营,双方存在竞争关系。2010 年 9 月 27 日,提供 “360 隐私保护器” V1.0Beta 软件下载,同时网站内发布大量不当文章及言论,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主要实施两类侵权行为:一是 “360 隐私保护器” 专门针对 QQ 软件开展监测,将 QQ2010 正常的文件扫描行为描述为侵犯用户隐私;二是 360 网发布多篇直指 QQ 软件的文章,称 QQ 长期窥视用户隐私,相关言论虚构事实,构成商誉诋毁。某计算机公司认为上述行为损害自身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诉请判令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连续三个月在 360 网、新浪网、搜狐网、网易首页及《法制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报》头版显著位置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400 万元。
某科技公司答辩称:第一,“360 隐私保护器” 仅客观监测 QQ 等软件在电脑后台的运行状态,如实记录软件扫描、读取文件的行为,并对疑似隐私风险作出提示,软件本身保持中立,最终判断权交由用户,不存在捏造事实、诋毁商誉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二,360 网相关文章主要介绍软件功能、原理与监测结果,部分内容并未提及原告及 QQ 软件;文中关于 QQ 读取文件、用户投诉等内容均有事实依据,用语亦无恶意诋毁、诽谤情形。此外,QQ 属于即时通讯软件,“360 隐私保护器” 属于安全软件,二者功能、应用领域、用户群体不同,不存在竞争关系;开发、推广相关产品的目的是保障用户知情权与选择权,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04.html

一、“360 隐私保护器” 相关事实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04.html

  1. 该软件仅定向监测 QQ 软件。将 QQ2010 程序文件 “QQ.exe” 重命名为 “msn.exe” 后运行软件,无任何监测提示;将 MSN、写字板、QQ 影音等软件程序文件改名为 “qq.exe” 后运行,软件均会弹出监测提示。多次监测 QQ2010 运行状态,软件统一以红色醒目字样提示:“共有 ×× 个文件或目录被 QQ 查看过,其中 ×× 项可能涉及您的隐私”,标注为 “可能涉及隐私” 的文件均为 EXE、OCX 格式文件。
  2. 360 网发布《360 用户隐私保护白皮书》,将电脑信息划分为系统信息、软件信息、个人信息三类,其中个人信息即隐私信息,包含姓名、证件号码、联系方式、账户信息等;同时载明可执行程序本身并不包含用户个人隐私数据。白皮书还介绍了安全软件不同扫描模式的扫描范围与文件类型。
  3. “360 隐私保护器” 页面标注:“本工具将监督并记录其他软件对您电脑内的隐私文件的‘窥视’”“某些软件除运行必要文件外,还为谋取利益‘窥视’您的隐私文件,可能造成隐私泄露”“腾讯 QQ 运行后将自动监测”“请您打开腾讯 QQ,五分钟后将看到监测结果……”。
二、360 网宣传内容
  1. 360 安全中心发布《360 安全卫士发布隐私保护器专门曝光 “窥私” 软件》一文,称聊天软件在后台私自扫描硬盘、查看私人文件;另发布《360 安全卫士给全国网民的一封信:用户隐私大过天》,提出 QQ 扫描大量非聊天相关文件,极易造成隐私泄露,并作出 “用户隐私大于天,任何欺骗用户的行为都是逆天行道” 等表述。
  2. 360 论坛相关栏目发布文章,称软件首版专门监测 QQ,数百万用户使用后发现 QQ 运行数分钟即可访问上千个文件,其中大量为图片、文档、网银等隐私数据。
  3. 软件开发小组博客发文对比多款软件运行状态,称 MSN 无隐私扫描行为,QQ、TM 相关行为问题突出;将该软件比作监控小偷的监视器,直指 QQ 存在偷窥隐私行为。
  4. 网站开设《用户隐私大过天》专题网页,汇集《QQ 窥探用户隐私由来已久》《QQ 侵犯用户隐私》等多篇负面文章;同时上线 “谁在偷窥你的隐私文件-传图得 iphone4” 有奖晒图活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4 月 26 日作出(2010)朝民初字第 37626 号民事判决,判令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40 万元。某科技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9 月 14 日作出 (2011) 二中民终字第 12237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04.html

裁判理由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04.html

本案中,某计算机公司系 QQ 软件合法权利人,某科技公司作为 360 网运营方及 “360 隐私保护器” 著作权人,应当对涉案软件及网站言论承担法律责任。本案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为:在缺乏事实依据的前提下,通过软件监测结果引导用户误认为 QQ 软件窥视隐私,同时捏造、散布 QQ 侵犯用户隐私的虚假事实,构成商业诋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04.html

法院认为,安全类软件针对单一软件提供辅助监测服务本身并不违法,判断行为是否正当,核心在于软件展示内容、相关表述是否客观真实,是否会误导公众、产生不当联想。
     结合查明事实,“360 隐私保护器” 使用 “窥视隐私文件”“谋取利益窥探隐私”“引发广告骚扰、欺诈威胁” 等表述。结合白皮书内容可知,隐私信息特指姓名、证件号、账户、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某科技公司并未举证证明 QQ 扫描的文件包含上述隐私内容。涉案软件及相关言论在无事实支撑的情况下,将正常文件扫描行为与隐私泄露、权益受损相关联,足以使用户对 QQ 软件产生质疑与负面评价。
     综上,“360 隐私保护器” 监测提示内容缺乏客观性,误导公众,贬损 QQ 软件的商品声誉与商业信誉,已构成商业诋毁。同时,某科技公司在网站、论坛、博客、专题页面中使用 “窥视”“逆天行道”“流氓行为” 等带有强烈主观色彩、负面导向的词汇评价 QQ 软件,相关表述无事实依据,违背诚实信用及公认商业道德,同样构成商业诋毁。某科技公司主张不存在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结合侵权行为主观恶意、影响范围、损害后果等,确定停止侵权、公开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责任形式及具体内容,裁判并无不当,予以维持。某计算机公司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

关联索引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04.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三款(本案适用 1993 年 12 月 1 日施行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04.html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 37626 号民事判决(2011 年 4 月 26 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 12237 号民事判决(2011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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