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北京某等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商业诋毁的认定标准
关键词:民事、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隐私保护、商业言论
安全类软件商业言论有其正当边界,当事人有权依法维护自己在网络经营中的合法权益,但不能对他人的经营行为轻易地作出具有强烈感情色彩、负面评价效果和误导性后果的主观评判,否则可能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属于首例在不正当竞争中涉及用户隐私保护的案例。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04.html
基本案情
一、“360 隐私保护器” 相关事实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04.html
- 该软件仅定向监测 QQ 软件。将 QQ2010 程序文件 “QQ.exe” 重命名为 “msn.exe” 后运行软件,无任何监测提示;将 MSN、写字板、QQ 影音等软件程序文件改名为 “qq.exe” 后运行,软件均会弹出监测提示。多次监测 QQ2010 运行状态,软件统一以红色醒目字样提示:“共有 ×× 个文件或目录被 QQ 查看过,其中 ×× 项可能涉及您的隐私”,标注为 “可能涉及隐私” 的文件均为 EXE、OCX 格式文件。
- 360 网发布《360 用户隐私保护白皮书》,将电脑信息划分为系统信息、软件信息、个人信息三类,其中个人信息即隐私信息,包含姓名、证件号码、联系方式、账户信息等;同时载明可执行程序本身并不包含用户个人隐私数据。白皮书还介绍了安全软件不同扫描模式的扫描范围与文件类型。
- “360 隐私保护器” 页面标注:“本工具将监督并记录其他软件对您电脑内的隐私文件的‘窥视’”“某些软件除运行必要文件外,还为谋取利益‘窥视’您的隐私文件,可能造成隐私泄露”“腾讯 QQ 运行后将自动监测”“请您打开腾讯 QQ,五分钟后将看到监测结果……”。
- 360 安全中心发布《360 安全卫士发布隐私保护器专门曝光 “窥私” 软件》一文,称聊天软件在后台私自扫描硬盘、查看私人文件;另发布《360 安全卫士给全国网民的一封信:用户隐私大过天》,提出 QQ 扫描大量非聊天相关文件,极易造成隐私泄露,并作出 “用户隐私大于天,任何欺骗用户的行为都是逆天行道” 等表述。
- 360 论坛相关栏目发布文章,称软件首版专门监测 QQ,数百万用户使用后发现 QQ 运行数分钟即可访问上千个文件,其中大量为图片、文档、网银等隐私数据。
- 软件开发小组博客发文对比多款软件运行状态,称 MSN 无隐私扫描行为,QQ、TM 相关行为问题突出;将该软件比作监控小偷的监视器,直指 QQ 存在偷窥隐私行为。
- 网站开设《用户隐私大过天》专题网页,汇集《QQ 窥探用户隐私由来已久》《QQ 侵犯用户隐私》等多篇负面文章;同时上线 “谁在偷窥你的隐私文件-传图得 iphone4” 有奖晒图活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4 月 26 日作出(2010)朝民初字第 37626 号民事判决,判令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40 万元。某科技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9 月 14 日作出 (2011) 二中民终字第 12237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04.html
本案中,某计算机公司系 QQ 软件合法权利人,某科技公司作为 360 网运营方及 “360 隐私保护器” 著作权人,应当对涉案软件及网站言论承担法律责任。本案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为:在缺乏事实依据的前提下,通过软件监测结果引导用户误认为 QQ 软件窥视隐私,同时捏造、散布 QQ 侵犯用户隐私的虚假事实,构成商业诋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04.html
关联索引: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04.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三款(本案适用 1993 年 12 月 1 日施行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04.html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 12237 号民事判决(2011 年 9 月 1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