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信息:2023-09-2-180-003、民事、商业诋毁纠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03.16、(2021)黔民终 144 号、二审
关键词:民事、商业诋毁、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05.html
商业竞争关系中,商业主体通过发函警告等方式实施私力维权行为,应限于披露客观事实、提示法律风险、声明维权意愿等合理范围。没有根据、无中生有的或者虽有依据但已然被歪曲的信息,属于虚假信息;虽然真实但未完整陈述,或经断章取义、宣传渲染、误导性解读等引人产生错误联想的信息,属于误导性信息。超出法律容忍度,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构成商业诋毁,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05.html
基本案情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法律允许专利权人通过合理方式进行私力维权、发出侵权警告,但该行为必须限定在披露客观事实、提示法律风险、表明维权意愿的合理范畴内,不得以维权为名恶意打压竞争对手。本案双方属于同行业竞争者,某生公司出具的《法律告知函》《声明函》存在陈述不实、侵权定性缺乏生效裁判依据、事实披露不完整、表述带有偏颇等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05.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一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05.html
二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黔民终 144 号民事判决(2021 年 3 月 16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05.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