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某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空港某皮革城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二审审理过程中可依申请发布诉中禁令
案例信息
关键词
裁判要旨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海某皮革城公司诉请法院判令空港某皮革城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因擅自使用 “海宁皮革城” 名称造成的经济损失 1312.5 万元,并承担维权合理开支 2.5 万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34.html
空港某皮革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该公司未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海某皮革城公司向二审法院提交诉中禁令申请,请求立即禁止空港某皮革城公司实施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提供 300 万元担保。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6 年 11 月 29 日作出(2016)渝民终 536 号民事裁定,责令空港某皮革城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34.html
裁判理由
本案审理阶段恰逢重庆皮革服饰销售旺季,若不及时制止空港某皮革城公司涉案使用行为,将对海某皮革城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市场份额造成不可逆、难以弥补的损害。海某皮革城公司已提供足额适当担保,具备作出临时禁令的法定条件,法院依法发布诉中禁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34.html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34.html
一审文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 01401 号民事判决(2016 年 05 月 27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34.html
二审诉中禁令裁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渝民终 536 号民事裁定(2016 年 11 月 29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3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