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海某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空港某皮革城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二审审理过程中可依申请发布诉中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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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某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空港某皮革城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二审审理过程中可依申请发布诉中禁令

案例信息

2023-09-2-159-058、民事、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11.29、(2016)渝民终 536 号、二审

关键词

民事、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诉中禁令

裁判要旨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一审法院已认定被控侵权人构成侵权,但被控侵权人在二审期间持续实施涉案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涉案行为最终被认定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大,且不立即制止该行为将给权利人的竞争优势、市场份额造成难以弥补损害,在权利人提供足额适当担保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针对被控侵权行为作出诉中临时禁令。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海某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某皮革城公司)诉称:“海宁皮革城” 系本公司具备较高知名度的服务特有名称。重庆空港某皮革城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空港某皮革城公司)在重庆设立空港海宁皮革城市场,在市场建筑外立面、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及各类宣传推广物料中,使用 “海宁皮革城”“空港海宁皮革城”“重庆空港海宁皮革城”“重庆浙商空港(海宁)皮革城”“空港(海宁)皮革城” 等标识、宣传标语。

海某皮革城公司诉请法院判令空港某皮革城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因擅自使用 “海宁皮革城” 名称造成的经济损失 1312.5 万元,并承担维权合理开支 2.5 万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34.html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6 年 5 月 27 日作出(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 01401 号一审判决:空港某皮革城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海某皮革城公司经济损失 300 万元(含维权合理开支)。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34.html

空港某皮革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该公司未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海某皮革城公司向二审法院提交诉中禁令申请,请求立即禁止空港某皮革城公司实施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提供 300 万元担保。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6 年 11 月 29 日作出(2016)渝民终 536 号民事裁定,责令空港某皮革城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34.html

裁判理由

生效裁判观点:海某皮革城公司与空港某皮革城公司均经营专业皮革交易市场服务,二者存在直接市场竞争关系。空港某皮革城公司在经营、宣传中使用含 “海宁皮革城” 的系列文字标识,涉嫌侵害海某皮革城公司合法权益,存在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较大可能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34.html

本案审理阶段恰逢重庆皮革服饰销售旺季,若不及时制止空港某皮革城公司涉案使用行为,将对海某皮革城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市场份额造成不可逆、难以弥补的损害。海某皮革城公司已提供足额适当担保,具备作出临时禁令的法定条件,法院依法发布诉中禁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34.html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本案适用 2012 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34.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34.html

一审文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 01401 号民事判决(2016 年 05 月 27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34.html

二审诉中禁令裁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渝民终 536 号民事裁定(2016 年 11 月 29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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