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概念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强制手段,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或者强迫少数民族改变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少数民族保持自己风俗习惯自由的权利。
所谓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指我国各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本民族特色的风俗民情、伦理道德、生活习惯等。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国家民族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强制手段,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或者迫使少数民族改变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
强制手段既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如精神上的胁迫)。这种行为一般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以强制手段干涉、破坏少数民族公民按 照自己的风俗习惯举行的正当活动;二是以强制手段改变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3.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按照《刑法》第93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等机关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少数民族保持与改革民族风俗习惯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251条规定,犯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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