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二百九十四条  第一款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第四款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五款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
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与主导的、正常的社会形态相对立的非法的组织形态,其建立的是与主流社会相背离的生存秩序,具有反 社会性和反政府性。这种非法组织一旦成立,就会削弱、甚至对抗政府对社会正常的管理,对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冲击和破坏。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区别于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所实施的后续性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等)所侵犯的经济和社会秩序、人身和财产安全。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事实本身所侵犯的正常的社会秩序,换言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事实本身即具有刑事违法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3.本罪的犯罪主体为自然人,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当前,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公司、企业,甚至以公司、企业为依托,通过公司化方式管理组织成员,借助公司牟取非法 利益的,尽管该公司、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亦不属于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294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 294条第4款规定,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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