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三十六条 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武器装备肇事罪的概念
武器装备肇事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是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3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现行规定的。
武器装备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武器装备的使用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武器装备",是指部队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通常包括枪械、火炮、火箭、导弹、弹药、坦克及其他装甲战斗车辆、作战飞机、战斗舰艇等武器;通信指挥器材、侦察探测器材、军
用测绘器材、气象保障器材、雷达、电子对抗装备、情报处理设备、军用电子计算机、工程机械及器材、"三防"装备、后勤装备、辅助飞机、勤务舰船、军用车辆等军事技术装备。"使用规定",泛指中央军委、各总部、各军
兵种根据各种武器装备的用途和技术性能制定和颁发的,关于武器装备的日 常维护保养、保管、检查及使用的规定,以及各种武器装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规范等。这些规定是保障武器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正确地使用
武器装备,防止发生事故的重要规章制度。武器装备肇事在客观方面首先表现为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这些规章制度,即具有违章行为。武器装备肇事罪中的违章行为不是一般情节的违章行为,而是情节严重的违章行为。"情节
严重",一般是指故意违反武器装备的使用规定,或者在使用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的等。违章行为的表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有的明知违章冒险蛮干,有的不懂装懂随意摆弄,也有的有章不循自行其是。对于入伍不久的士 兵或者部队新换装的武器装备,由于尚未熟练掌握武器装备的使用规定而出 现的违章行为,不宜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违章行为一旦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即构成武器装备肇事罪。"责 任事故",是指因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失职行为而造成的事故。由于不能预见和不能控制的自然条件发生变化而引起的自然事故,由于技术条件限制 或者武器装备陈旧、年久失修造成的技术事故,不属于责任事故。《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3条曾规定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1997年修订《刑法》时改为"责任事故"。这是因为,原规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才追究刑事责任,而根据军队有关责任事故等级划分的规定,致人重伤、死亡仅属于一般责任事故或者严重责任事故,只有重伤、死亡达到一定的数量界限才属于重大责任事故。这样修改后,使罪状的表述更加准确,避免了犯罪构成要件与有关军事规章之间的矛盾。
本条规定中"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影响重大任务完成的;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以上,或者轻伤3人以上的;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
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计150万元以上的;严重损害国家和军队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2970.html
3.犯罪主体为所有军人。从司法实践看,主要是武器装备的操作使用人员。
4.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武器装备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 436条规定处罚时,应注意准确理解和把握"造成严重后果"和"后果特别严重"的含义,并结合行为人的一贯表现和认罪态度,处以适当刑罚。
该条中的"后果特别严重",是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毁损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的;造成多人重伤死亡的;致使国家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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