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中,并非所有类型的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有些犯罪,如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法律明确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而另一些犯罪,例如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等,则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只有当法律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需负刑事责任。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单位犯罪,那么单位本身不承担刑事责任。这引发了一个问题:在单位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104.html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然而,这一规定与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相矛盾,后者曾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上述人员个人的刑事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104.html
这种不一致导致了实践中的混乱。辩护人通常从有利于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为单位中的有关人员进行无罪辩护。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104.html
然而,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对这一问题提供了明确的解决方案。该解释规定,如果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但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那么应当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即使单位不承担刑事责任,单位中的个人仍可能因组织、策划、实施犯罪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104.html
随着这一立法解释的出台,辩护人需要更新辩护策略,不再依赖于《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进行无罪辩护,而应从行为人是否实际参与了组织、策划、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角度进行辩护。这一变化要求辩护人深入分析案件事实,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并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104.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1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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