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05.html
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地球上陆地资源的衰竭、生态环境的恶化、人类对海洋资源价值的发现、海洋科学技术的进步,海洋经济的概念被正式提出,相关开发利用活动日益频繁。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海洋开发利用活动主要涵盖海洋渔业、海洋油气业、海洋矿业、海洋盐业、海洋船舶工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滨海旅游业及其他海洋
新兴产业如海水淡化产业、潮汐发电产业等,另外,海洋化工、海洋生物医药、海洋工程建筑等也纳入了海洋经济统计范围。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必将日益广泛深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05.html
从目前海事司法实践的角度,将经济学意义上的所有与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相关的纠纷全部纳入海事法院受案范围并不合乎实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53 条、第54条、第56条的规定,海事司法意义上的海洋开发利用纠纷主要包括海洋、通海可航水域能源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输送纠纷案件,海水
淡化和综合利用纠纷案件,以及海岸带开发利用相关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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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05.html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53条、54 条、56 条的规定,海洋、通海可航水域能源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输送纠纷案件,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纠纷案件,以及海岸带开发利用相关纠纷案件都属于海事法院受案范围,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海洋开发利用纠纷的类型多种多样,既可能是合同纠纷,也可能是侵权纠纷,既可能符合一般地域管辖的特点,也可能具有特殊地域管辖的特征。有些争议当事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约定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有些纠纷可能不属于可约定的范畴。具体情况应依据个案事实、当事人的诉请等最终予以确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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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05.html
海洋开发利用纠纷的类型的多样性,使得相关案件的法律适用也因个案具体情况而异。如果案件不具有涉外因素,《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以及《公司法》《外商投资法》等相关法律以及相应法规的规定均有被适用的可能。如果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有些争议可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41 条的规定确定合同准据法,即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有些争议的法律适用则排除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间。例如,如果争议涉及中外合作勘探开发海洋自然资源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或终止等,根据《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第 467 条的规定,应适用我国的法律。又如,能源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输送纠纷,以及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纠纷、海岸带开发利用纠纷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环境安全的,法律适用方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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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53条、第54条、第56条中所规定的海洋、通海可航水域能源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输送纠纷案件,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纠纷案件,以及海岸带开发利用相关纠纷,根据目前的案由规定,均应确定为海洋开发利用纠纷。因海洋、通海可航水域能源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输送,
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以及海岸带开发利用引发的纠纷类型多样,涉及的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是否应在海洋开发利用纠纷之下,将因海洋、通海可航水域能源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输送,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以及海岸带开发利用引发的纠纷设为海洋开发利用纠纷下的第四级案由,可以留待将来进一步研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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