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7.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377.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2)水污染责任纠纷
(3)土壤污染责任纠纷
(4)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5)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6)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7)光污染责任纠纷
(8)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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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21.html

环境污染责任是指因工业活动或者其他人为原因,导致自然环境遭受污染或者破坏,从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或者公共环境、其他公共财产遭受损害,或者有造成损害的危险时,侵权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21.html

环境污染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从《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再到《民法典》,对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均规定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只要其污染环境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造成损害的污染者主张免责的,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21.html

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21.html

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是指因工业活动或是其他人为的原因,引起某些物质进人大气中,呈现出足够的浓度,达到足够的时间,造成大气质量下降,引起污染,使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公共财产遭受损害,或者有造成损害的危险时,责任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21.html

2.水污染责任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21.html

水污染责任纠纷是指由于人类排放的各种外源性物质(包括自然界中原先就有的和没有的),进人水体后,超出了水体本身自净作用(江河湖海可以通过各种物理、化学、生物方法来消除外源性物质,从而实现自净)所能承受的范围,造成水体污染,使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公共财产遭受损害,或者有造成损害的危险时,责任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21.html

3.土壤污染责任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21.html

土壤污染责任纠纷是指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污染物进人土壤并积累到一定程度,引起土壤质量恶化,并进而造成农作物中某些指标超过国家标准,使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其他公共环境、公共财产遭受损害,或者有造成损害的危险时,责任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21.html

4.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是指电子废物由于人类活动排入环境所引起的环境质量下降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其他公共环境、公共财产遭受损害,或者有造成损害的危险时,责任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5.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是指固体废物由于人类活动排人环境所引起的环境质量下降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其他公共环境、公共财产遭受损害,或者有造成损害的危险时,责任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6.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是指责任人因工业活动或是其他人为的原因,排放噪声造成污染,使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其他公共环境、公共财产遭受损害,或者有造成损害的危险时,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7.光污染责任纠纷

光污染责任纠纷是指责任人因工业活动或是其他人为的原因,由于一定数量和特定方向的障害光对人、动物、植物等造成干扰或负面影响所引发的纠纷。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28号指导案例“李劲诉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即为一起典型的光污染责任纠纷。

8.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

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造成污染,使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其他公共环境、公共财产遭受损害,或者有造成损害的危险时,责任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管辖]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 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8 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法律适用]

处理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2 编第7章、第7 编第7 章,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对于环境污染侵权案件,2011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侵权责任纠纷之下,设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第三级案由,并根据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受理环境侵权案件的实践,设立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水污染责任纠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土壤污染责任纠纷、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和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7个第四级案由。根据司法实践需求,此次在“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之下增加1个第四级案由“光污染责任纠纷”,同时,将顺序调整为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水污染责任纠纷、土壤污染责任纠纷、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光污染责任纠纷、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

1.关于第四级案由顺序调整的说明。按照污染环境的原因类型,环境污染案件可以分为物质污染案件和能量污染案件。其中,物质污染案件包括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案件,以及未纳入国家或地方环境标准的污染物等其他物质污染案件,即上述第四级案由中的“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水
污染责任纠纷”“土壤污染责任纠纷”“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能量污染案件是指噪声、振动、光、热、电磁辐射、电离辐射等能量造成损害的案件,即上述第四级案由中的“噪声污染责任纠纷”“光污染责任纠纷”“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

两者在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违法性要件构成等方面存在区别,故对于上述第四级案由顺序进行了类型化区分与顺序调整。

2.在一个案件同时符合环境介质、污染物等不同类型案由时,比如,因固体废物的排放,污染了水环境介质或土壤环境介质时,则既可能定性为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又可能定性为水污染责任纠纷、土壤污染责任纠纷,应根据所要保护、实现的主要秩序、权益确定适用的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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