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民事诉讼中调解的相关规定如下:
调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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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合法: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应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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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清楚:调解应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后进行。
调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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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启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并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径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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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方式: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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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且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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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与生效: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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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对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以及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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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悔处理: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特殊案件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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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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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案件:公益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也可以调解。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经审查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出具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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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调解的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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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过程: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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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内容: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调解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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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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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出庭: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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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效力: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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