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 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 诉讼;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02.html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02.html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02.html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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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02.html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无法适用或者 适用后将对原告、对法院极为不便。 为此,本条规定了几种例外情形,在这些 情形下,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 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些例外情形包括: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02.html
第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 讼。 对于符合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与身份关系有关的诉讼案件,如涉及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的案件等,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 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02.html
第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在被 告下落不明或者已经宣告失踪的情况下,根本无法确定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 住地。 此时,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可以方便原告行 使诉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02.html
第三,对正在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被采取强制性教 育措施的人由于离开了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集中在特定场所接受强制性 教育,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 如果要求原告向强制性教育机构所在地的 人民法院起诉,将对原告行使诉权十分不便,因此本条规定在此种情形下,由 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02.html
第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被监禁的人,无论是已决犯还是未决 犯,都丧失了人身自由,离开了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如果要求原告向被 告监禁地人民法院起诉,将对原告行使诉权十分不便,大大增加其诉讼成本,因此本条规定此种情形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除上述 4 种情况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对“原告就被 告”原则的适用进行了以下补充规定,包括:(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涉及华侨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有 特殊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由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 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 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 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 地人民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 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 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5)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 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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