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十二条:一般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03.html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 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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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03.html

一般地域管辖也称普通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 确定管辖法院。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民事诉讼由被告 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有利于人民法院调查、核实 证据,迅速查明案情,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有利于传唤被告出庭应诉;有利于 采取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如果被告败诉,还有利于执行;同时,还可以防止 原告滥用诉权,给被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03.html

本条第 1 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所说 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 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03.html

本条第 2 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所说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办事机 构所在地。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 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03.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还对“原告就被告”原则进行了细化,包括:(1)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 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被告被 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23 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当事人 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 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 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者被 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 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5)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 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 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 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03.html

根据本条第 3 款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 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任何一个被 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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