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60.html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60.html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60.html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60.html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60.html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60.html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 避的;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60.html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 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60.html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60.html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60.html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申请再审条件的规定。
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即当事人只要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就 可以申请再审,但决定进入再审程序,则需要符合严格的条件。 因为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稳定性和公信力,非经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是不能撤 销和改判的。 明确应当再审的具体情形,可以增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可操作 性,减少进入再审的随意性,避免应当再审的不予再审,不应当再审的不当再 审,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利,维护正确判决、裁定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
1991 年民事诉讼法第 179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 确有错误的;(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007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细化了上述规定。 2007 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79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 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 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 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 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 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 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 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 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第 2 款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 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 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2012 年修改的民事 诉讼法在 2007 年规定的基础上,将申请再审的事由调整为以下 13 种情形。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所谓新证据,主要指在过去的诉讼过程中没有发现的证据,而该证据又 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因此可以申请再审。
2.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保证案件审理正确的前提是查明案件事实,而案件事实是需要证据加以 证明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将承担不利的诉讼 后果。 如果当事人不能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有客观依据,或 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符合客观事实,而法官却支持了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个判决就属于缺乏证据的判决。 本法第 67 条第 3 款 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全面 地收集证据是保证案件正确审理的前提条件。 因此,“判决、裁定认定的基 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违反了本法对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也就足以构 成再审的条件。
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伪造证据属于严重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本法 第 114 条对此有专门规定。 审理案件的法官如果没有发现证据材料的虚假 性,还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对这样的判决、裁定应当进行再审。
4.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按照本法的规定,无论是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证据都必须 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只有经过质证,才能查明证据的真伪,才能去伪存真。 质证是查证证据属实的必要手段,按照本法第 66 条第 2 款 的规定,证据只有查证属实之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因此,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 证,是进入再审程序的原因之一。 没经过质证的证据,可能是真实的,但法律 设立质证规则的目的是从程序上确保查明证据的真实性,违反了程序就有可 能导致认定事实方面的错误,程序的价值就在于此。 因此,规定的程序必须 要遵守,程序的价值必须被尊重。
5.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 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本法第 67 条第 2 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 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 集。”某些案件中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到,而且这些证据 往往对于正确审理案件至关重要,一旦取得,将成为案件的主要证据。 例如,某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时,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当事人在某银行有一笔存 款,但因不能向该银行进行查询而无法提供证据,只能请求法院向该银行进 行查询。 这笔存款的证据如果取得,将成为分割财产的主要依据。 根据本法 第 70 条和第 117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金融机构查询当事人的存款状 况,而且金融机构必须协助人民法院进行查询。 当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调查 取证的申请后,查明该证据是当事人不能自行调查收集的,人民法院有权利 也有义务进行调查收集。 根据本法第 132 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在审理前的准 备工作中,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如果人民法院没 有调查收集主要证据,就支持或者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则该判决、裁定 缺乏证据证明,可能导致判决、裁定的实体错误,因此可以作为再审的原因 之一。 2012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将 2007 年民事诉讼法该项中的“审理案件 需要的证据”修改为“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 一个案件涉及的证据可 能有许多,但对认定案件事实起决定性作用的证据可能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如果事无巨细都要求法院去调查收集,不仅会浪费司法资源,而且也无助于 案件审理,因此,只有人民法院没有调查收集“主要证据”,从而影响正确认 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才能作为应当再审的情形。
6.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但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方面是否真的存在错误,则需要法院通过审查予以确认。 通过审查,如果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当予以再审。 “适用法律错 误”中的“适用错误”包括不同情形,比如: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 的;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适用已经失效或尚 未施行的法律的;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明显违背立 法本意的;等等。 把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作为应当再审的情形之一,可以 督促审判人员更加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法律规定的内容,做到法律规定与 案件实际情况的正确结合,提高司法水平,切实体现司法对当事人合法权益 的维护。
7.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本法第三章对审判组织作了规定。 如果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当事人 可以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查证属实后,应当裁定再审。 比如,本法第 42 条 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一)涉及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的案件;(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四)属于新 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五) 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对于上述案件,如果人民法 院未组成合议庭审理,而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则构成本项规定的“审 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这一应当再审的情形。
本法第 47 条明确规定了审判人员应回避本案审理工作的情形。 在法律 规定的情形下,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回避申请,审判人员也应当主动回避,否 则即使作出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也会面临再审。 例如,在某一民事 案件中,审判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在对方当事人不知底细,没有申请该 审判人员回避的情况下,该审判人员没有主动回避,而是继续审理了此案。
在该案的判决生效后,对方当事人获知这一情况,就可以据此申请再审。 人 民法院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后,一旦确认确有其事,就要裁定进入再审。
8.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 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本法第 60 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 为诉讼。 法定代理是为了维护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是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某一案件的当事人 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法官在未查明的情况下没有通知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就进行了审理,在判决、裁定作出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该无诉讼行为能 力的当事人有权通过法定代理人申请再审。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发现情况属 实的,应当裁定再审。 从国外的规定来看,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 对此项再审事由都有规定。
本法第 135 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 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如果人民法院没有按照该条规定进行通知或者 非因应当通知的当事人的原因通知没有送达该当事人,就有可能导致应当参 加诉讼的当事人对诉讼无从知晓,更无法通过参加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这 样的情况包括: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却未作通知;人民法院虽然发出了通知,却 有其他当事人从中隐匿、破坏甚至勾结其他人制造通知已经被收到的假象 等。 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会直接造成诉讼主体缺失,即使已 经作出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该判决、裁定也没有对相应权利义务关 系作出正确判断,因此有必要通过再审来纠正。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人民法 院按照本法第 135 条的规定作出了通知,而接收通知的当事人因为其自身或 者其诉讼代理人的故意或者过失,没有按照通知要求在诉讼中出现并主张自 身权利,就要为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责任,不能以自己没有参加诉讼为由申 请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9.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本法把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作为基本原则之一。 本法第 12 条规定:“人 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在 案件审理过程中一般有以下情形:第一,在案件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没有给被 告进行书面答辩的权利。 被告提出答辩状是被告行使辩论权利的体现。 根 据本法第 128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5 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 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 15 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是否提交答辩状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如果法院没 有按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给被告提供书面答辩的机会,则属于剥夺了被告 的答辩权利。 第二,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阶段没有经过辩论程序,而是在法 庭调查之后径行作出了判决。
10.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根据本法第 139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 3 日前 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如果在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没有在开庭前 3 日通知当事人参加庭审,特别是未以传票的形式通知 被告出庭应诉,就作出了缺席判决,则被告可以申请对此案进行再审,接受再 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审查以后,查证属实的,应当裁定再审。
11.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按照本法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 由,并且在起诉状中予以列明。 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判断当事人所 提供的事实是否为客观事实,以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 如果人民法 院没有对当事人提出的某项诉讼请求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判决、裁 定中遗漏了当事人的这一诉讼请求就草草结案,将构成审判工作的重大失 误,当事人有权利对这一判决、裁定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查证属实之后,也应 当进行再审。
当事人的处分原则是本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依照本法第 13 条第 2 款的 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因 此,原告提出以及不提出哪些诉讼请求,是原告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 利的体现;被告是否反诉,也是被告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体现。
原则上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范围内审理案件,不能超出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裁定。 如果判决、裁定超出诉讼请求,当事人有 权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也应当裁定再审。
12.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有些民事案件是以另一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而作出判决的。
如果另一个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后来依照法定程序被撤销或者变更了,则 之前以这些判决、裁定作为依据所作的判决、裁定也应当相应地被撤销或者 变更。 例如,甲钢铁厂向乙锅炉厂供应钢材,乙厂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乙厂将生产的锅炉卖给了丙。 丙在使用过程中锅炉发生爆炸,丙起诉到法院 要求乙厂给予赔偿。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乙厂提出是钢材的质量问题引起的 爆炸,请求法院对钢材质量进行鉴定,明确是作为第三人的甲厂的责任。 此 时,甲厂因为乙厂欠付货款问题,将乙厂起诉到法院。 乙厂提出抗辩,认为甲 厂的钢材质量不合格,甲厂应当对此负责,因而拒绝支付货款;但是也提出需 要等待乙厂与丙的案件结果出来以后,才能最终认定甲厂的钢材是否存在质 量问题。 于是法院中止了甲厂与乙厂的诉讼。 乙厂与丙的案件判决结果是:乙厂所使用的钢材质量不存在问题,爆炸是因为乙厂生产的锅炉存在不合理 的缺陷,责任在乙厂,乙厂应赔偿丙的损失。 在该判决生效后,法院以这个判 决为依据,判决乙厂支付甲厂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乙厂后来向法院 申请对其与丙的侵权纠纷案件进行再审。 法院经过再审,认定锅炉爆炸的原 因是钢材质量有问题,虽然乙厂仍需首先对丙承担赔偿责任,但最终责任人 应当是第三人甲厂。 乙厂拿到这个再审判决后,可以申请对其与甲厂的合同 纠纷案件进行再审,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裁定再审。
有些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是以其他的法律文书为依据作出的。 如果据 以作出判决、裁定的其他法律文书后来被撤销或者变更,那么,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裁定也应当相应地被撤销或者变更。 例如,某一民事案件是依 据原告提供的经过公证的法律文书判决的。 根据公证法第 36 条的规定,经 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院根据公证书证明的法律关系,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该判决生 效后,被告认为该公证书存在错误,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机构经过复查,发现公证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撤销了该公证书。因此,被告可以据此向法院申请对该案进行再审,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 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13.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根据本法第 46 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不得接受当事人 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当事人认为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可以申 请再审;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应当裁定再审。 从国外的规定来看,很多国家 或地区都规定了此项再审事由。
除以上 13 种情形之外,2012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还删除了 2007 年民事 诉讼法第 179 条第 1 款第 7 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及第 2 款规 定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 删除上述两 项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第一,因管辖问题导致案件有错误的,一般表现为判 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是错误的,而这些错误已经明确可以再审。
同时,本法在第一审程序中还对管辖问题规定了异议和上诉纠错机制。 第 二,司法实践表明,以上列举的 13 项情形已经比较全面,审判过程中虽然会发生一些细微的程序性错误,但没有必要启动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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