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 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 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 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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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61.html
一、当事人对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条件一是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不可以申请再审。二是当事人认为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 我国再审程序采取了“宽进严 出”的做法。 所谓“宽进”,即只要当事人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即有权申请 再审。 所谓“严出”,是指对于当事人的申请,受理的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以 后,认为有本法第 211 条规定的再审事由的,才能作出裁定,决定再审。 采取“宽进严出”的做法,一方面,可以切实保护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倡导依 法维权,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另一方面,体现了尊重判决、裁定已 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维护司法权威。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具有稳 定性。 如果生效判决、裁定的稳定性总是被打破,不但会使判决、裁定所调整 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降低当事人对司法权威的信赖;长远来 看,司法权威降低,还有可能导致社会公信力下降。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61.html
二、当事人应当向哪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7 年和 2012 年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都涉及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申 请再审的规定。 1991 年民事诉讼法第 178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 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也就是说,当事人申请再审,既可以向原审人民 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2007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删除了 当事人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只保留了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 之所以这样修改,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多头申诉、重复 审查;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原审人民法院自我纠错较为困难的情况,打消当 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不公正处理的顾虑。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61.html
从实践情况来看,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规定,受到了当事人的欢迎,效果总体是好的;但是从方便公民申请再审的角度看,还有两方面的情况需要考虑:一是,有些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涉及的 当事人都是公民,有的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时会遇到交通不 便、开销较大等不便因素,愿意选择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是,有些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涉及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由原审人民法院再 审,有利于查清事实,将纠纷解决在当地。 基于上述两方面情况,2012 年修 改民事诉讼法时,一方面坚持了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则,另一方面也积极回应司法实践需要,明确对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 双方为公民的民事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61.html
把握这一规定需要注意三点:第一,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是一般 原则;第二,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是例外规定,只能在当事人一方人数众 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中可以作为当事人的选择之一,其他案件还 是要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三,允许当事人在上一级人民法院和原 审人民法院之中选择其一申请再审,并不意味着可以多头申诉、重复申请。如果当事人已经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就不应当再向上一级人民法 院提出;反之亦然。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61.html
三、申请再审与执行程序的关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61.html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根据本法第 215 条的规 定,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期间为 3 个月。 在作出是否进入再审程序的 裁定前,不停止该判决、裁定的执行。 一旦裁定进入再审程序,依照本法第217 条的规定,对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 酬等案件,决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执行;而对于其他案件,决定再审 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61.html
2021 年 8 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 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暂时调整适用本条规定,试点期限为 2 年。 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 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同年 9 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 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改革申请再审程序,限缩了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条件,规定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 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 法院申请再审,但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和适用的诉讼程序 等无异议,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或者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 员会讨论决定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22 年 12 月,第十三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审。 该修正草案在本条增加了一款 作为第 2 款,规定:“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 事实和适用的诉讼程序等无异议,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二)原判决、裁 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并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 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作为本条第 3 款。 在修正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少意 见提出,这一规定大大提高了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门槛,可能 会滋生地方保护主义,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建议删除。 经与最高人民法 院反复沟通,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根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 践情况,目前修改这一制度的条件还不成熟,建议不作修改。 最终,本条维持 了此前的规定,未作修改。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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