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 书,依法重新审理的程序。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可能 存在错误,包括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审判活动违反 法定程序影响判决、裁定的正确作出;调解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违 反法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审判监督程序通过重新审理 原案件,纠正生效法律文书的错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需要重新审 理原案件的角度出发,也有将审判监督程序简称为再审程序的。 这一程序兼 具监督性和补救性的特点。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63.html

一、审判监督程序具有监督性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63.html

审判监督程序集中体现着国家司法的监督机制,其价值在于保障人民法 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督促审判人员不断提高审判质量,避免错误,纠正错案,维护司法公正。 宪法第 132 条第 2 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 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 工作。”第 134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 关。”国家司法的权威性和正当性,需要合理有效的监督机制。 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是诉讼活动的结果,需要有相应的监督程序 避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被错误处理,避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遭受 损害。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63.html

曾有意见提出,应将“审判监督程序”改为“再审程序”;相反意见则提 出:“审判监督程序”更能体现法律之间的用语一致。 经研究,人民法院组织 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采用的都是“审判监督程序”,本法对于同类制度也 应用语一致。 “审判监督程序”能更全面、恰当地概括本章规定的内容。 本 章规定了通过哪些途径发现错误,依照什么标准认定错误,如何进行再审审理等。 这些规定全面回答了谁来监督、怎样监督以及如何保障监督实效等问 题。 监督性作为本章程序的重要属性之一,不应被淡化,还应更加鲜明。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63.html

二、审判监督程序具有补救性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63.html

审判监督程序不是审判程序中的一个审级,而是在特殊情况下才启动的 程序,是对受错误判决、裁定、调解书约束的当事人的事后救济。 根据本法第2 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为实现这一任务,我国民事诉讼采用两审终审的法律制度,在 案件终审前的各个阶段都规定了相应的纠错机制。 例如,为解决审判开始阶 段可能出现的错误,本法第 157 条规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者管辖权异议 的裁定,可以上诉;为应对审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不仅庭审过程中有申 请回避、申请补正笔录等纠错机制,第十四章还专章规定了第二审程序。 判 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意味着正常审理程序已经完成,只有之前 的纠错机制都未能确保正确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时,才有必 要进入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案件,使特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63.html

可见,我国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之外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不是实行三审终 审制,而是在维护和尊重两审终审制基础上的事后补救机制。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63.html

审判监督程序的补救性与如何正确认识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的问题有关。 根据本法第 158 条和第 182 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第二审 人民法院的判决,法律允许上诉但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以及依 法不准上诉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和第二审人民法 院的裁定,法律允许上诉但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 的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 根据本法第 100 条第 3 款的规定,调解书 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现实中往往存在两方面的疑虑:一 方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会不 会否认司法权威,造成“终审不终”? 另一方面,维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裁定和调解书,会不会造成“有错不纠”? 要想解除疑虑,需要明确生效 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 一般来说,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 是强制当事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三是终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争议,没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条件和专门程序,人民法院不得决定再行审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63.html

第二编  审判程序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63.html

在这三方面的效力中,前两方面直接体现了民事诉讼法的目的,本身就要求 不出错误;第三方面既维护了前两方面效力的稳定性和公信力,也说明审判 监督程序是有必要存在的。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纠错,不仅不损害司法权 威,还是尊重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法律效力的内在要求。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63.html

审判监督程序与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相比,有以下几点区别:一是审理 的对象不同。 一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的权利义务关系,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定,而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审理。 二 是提起审理的主体不同。 一审、二审程序由当事人提起,而审判监督程序可 以由当事人提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 三是提起的时间 不同。 一审程序受诉讼时效限制,二审程序受上诉期限制,审判监督程序在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况下,受申请再审期间的限制,而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 或者依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不受时间限制。 四是提起的理由不同。 提起一 审程序是因为原告认为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了侵害,提起二审程序是因为当 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是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调解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 规定。

2007 年和 2012 年两次修改民事诉讼法都对本章内容作了修改。 200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着重解决当事人“申诉难”的问题,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 再审的权利,同时规范申请再审的行为,避免有的当事人无理缠诉,主要作了 以下修改补充:一是进一步将再审事由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减少随意性,避免应当再审的不予再审,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 二是明确向上 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和再审审查的期限。 三是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 规定,将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事由进一步具体化,明确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裁 定再审的期限。 从修改以后的实施情况来看,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缓解了老 百姓的“申诉难”的问题,对解决纠纷,化解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 各方面总 体反映良好,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要求。 2012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针对 实践中的需要,主要作了以下修改补充:第一,强化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检察监 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一是增加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二是扩大监督范 围,将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三是强化监督手段,增加规 定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的检察监督手段。 第二,完善再审审级规定,更加方便公民申请再审。 第三,增加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程 序规定。

经过几次修正,目前本章共 16 条,对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当事人申请 再审的事由、审查再审申请以及审理再审案件的法院、申请再审的期间、人民 检察院抗诉而引起的再审、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情形、审理再审 案件的程序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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