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一百五十四条:终结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21.html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21.html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21.html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 人死亡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21.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21.html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终结诉讼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21.html

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因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而终结,但在诉讼过 程中如果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使案件的审理不可能进行下去或 者进行下去没有意义时,就要以裁定终结诉讼的方式结束诉讼程序。 本条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 弃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是因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主张一定权利而引起的。 如 果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就使诉讼失去了权利主 张人。 这样的诉讼继续下去既不可能也无意义,人民法院应当终结诉讼。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可能得到满足,诉讼继续进 行既不可能也无意义,应当终结诉讼。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离婚 案件是为了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 一方当事人死亡,婚姻关系自然消 灭,诉讼所要解决问题的前提已经不复存在,应当终结诉讼。 (4)追索赡养 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原告死亡的,提出给付要求的人不存在了;被告死亡 的,也不能再支付赡养费、扶养费和抚养费。 案件审理的实际意义消失,应当 终结诉讼。 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收养关系已经不复存在,诉讼也没有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诉讼。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21.html

诉讼终结,案件就不再审理,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诉讼标的提起诉讼。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21.html

诉讼终结关系到另一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能否得到保护的问题,本法明确规 定了可以终结诉讼的 4 种情况,而没有作类似诉讼中止的兜底性条款的规 定,其意义在于对诉讼终结的适用要严格掌握,依法进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21.html

人民法院决定案件诉讼终结,应当作出书面裁定。 裁定应当由审判人 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当事人。 诉讼终结的裁定,一经 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该裁定,不得提起上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21.html

诉讼终结与诉讼中止是两个彼此有联系但又不同的概念。 诉讼中止是 民事诉讼程序开始后,出现了法定原因导致诉讼程序不能或者不宜进行,需 要使诉讼程序暂时停止,当这些原因消除后,应恢复诉讼。 诉讼终止是在诉 讼过程中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使案件的审理不可能进行下去或 者进行下去没有意义时,人民法院以裁定终结诉讼的方式结束诉讼程序。 诉 讼中止是诉讼程序的暂时停止,诉讼终结是诉讼程序的最终结束。 二者发生 原因和法律上的意义均不同。 但二者也有联系,一些诉讼中止的案件,在有 些情况下可能最终转化为诉讼终结的案件。 例如,原告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 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时,人民法院可以中止诉讼,但是如果继承人最终明确表 示放弃诉讼权利,诉讼中止案件将因符合诉讼终结的条件而转化为诉讼终结 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终结诉讼。

掌握本法有关诉讼终结的规定,应当注意以下两点:(1)诉讼终结是诉 讼程序的终结,终结诉讼的裁定,不能确定死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归属。 (2)诉讼终结将从法律上排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适用必须严格限制,对于本条规定之外的情形,即便其对诉讼的进行构成严重障碍,也不得扩张 适用诉讼终结。 例如,民事案件的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准确,往往 导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案件也无法进行,但是对于这种情况应当要求原告 补充材料。 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 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 因客观原因 原告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可 以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人民法院不能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 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终结诉讼。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6221.html
  • 终结诉讼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
加载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