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三)》施行之前,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只要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工资,而用人单位不能证明没有加 班的,就要支付加班工资。因此,在2008年至2010年9月,大量劳动者 追索加班工资的诉求得到了支持,很多用人单位因此付出了巨大经济 代价。201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施行,改变了举证责任的规定。劳动者 起诉要求加班工资的,首先必须证明自己存在加班的基本事实,证明 不了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这并不是说用人单位在加班问题上就 万事大吉了。该司法解释同时也规定,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 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 果。因此,用人单位仍不能掉以轻心,在日常经营管理中也要注意相 应风险的防范。
1.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建立考勤、加班等制 度,并在具体工作中实际执行。实践中,不少劳动者可能会通过考勤 来证明自己的加班事实。任何用人单位即使考勤制度再完善,也无法 避免劳动者下班后继续留在办公室办理与劳动无关的事务的可能,所 以不能仅凭考勤确定劳动者是否加班。为此,用人单位除考勤之外, 还应当通过加班审批流程固定加班的启动、加班的确认等事实,最大 限度地控制由于举证不能而给自身带来的风险。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50.html
2.对某些工作时间不固定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通过适用不同的工时制度、科学排班的方式等尽量避免加班或者 降低加班成本。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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