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 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 入。”该规定往往被用人单位解读为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 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实践中,劳动者入职新的用人单位之后,新用 人单位往往要求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才能休年休假,这 种做法实际上是对上述规定的误读。2008年9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公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劳动者享受带薪 年休假工作时间做了进一步明确: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 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 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 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因此,根据该规定,劳动 者无论是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还是在不同用人单位累计工作 满1年的都应当休年休假,不能因为劳动者更换用人单位而重新计算连 续工作满1年的期间。而且,如果劳动者在原单位当年已经休过或部分 休过年休假,到了新用人单位后,仍可按规定再休年休假,只要其满 足累计工作时间和年休假天数的规定就可以。
那么,劳动者的累计工作时间如何确定?这就需要相应的证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 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指出,职工的 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 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如果缺少上述证明材料,应当由职工提供其以前工作的有效证明,经用人单位调查核实后确定职工 入职前的工作情况。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55.html
关于劳动者年休假的天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 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 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天数按照自然年度进行折算。对于职 工在年中即累计工作满1年、10年、20年的情形,应按照职工实际累计 工作时间届满之日分段折算其在该届满日前后所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确定其当年的年休假天数。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 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当年度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天数多 于折算的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55.html
带薪年休假是国家对劳动者休息权利的保护,无论劳动者在几家 用人单位工作过,累计工作年限一方面是劳动者劳动能力、工作经 验、自身价值的体现,另一方面也是累计疲劳程度的反映和体力、精 力得以恢复所需时间的体现。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会对劳动者在 同行业的工作时间、工作经验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在劳动者入职时 确定的工资报酬也与劳动者此前的工作年限和经验挂钩。因此,当涉 及劳动者休息的权利时,用人单位不能只着眼于劳动者丰富的工作经 验而置其累计工作时间于不顾,要求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 以上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这是错误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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