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计算标准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 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其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 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 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 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劳动者往往不清楚未休年休假天数的计算方式,用人单位可以通 过规章制度的形式进行明确,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如果用人单 位有额外规定的福利年休假,若有不同的折算方式,也应该在规章制 度中明确,否则容易产生争议。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56.html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在某个时间段通知了职工剩余年休假天数 并积极安排职工休假,但职工本人未申请年休假。用人单位认为这是 职工自己放弃休假权利,不应得到补偿。但是,根据《企业职工带薪 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因本人原 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 工资收入。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不支付年休假补偿有两个前提条 件:一是因职工本人原因,而不是单位原因无法安排;二是职工书面 提出不休年休假。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用人单位在安排年休假时要 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即使职工不申请,对符合标准的职工也要安排年 休假。如果用人单位确实有证据证明安排了职工休年休假,未安排工 作内容,而职工确实因本人原因未休年休假,虽然没有职工书面提出 放弃的材料,也不应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因此,用人单位要有基 本的证据意识,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必须明确具体日期,告知职工没有 工作安排,并保留相关通知发送凭证。如果职工确实未休年休假,用 人单位应当要求职工提交不休年休假的书面材料;如果职工不提供书 面材料,应当及时与职工沟通其未休年休假的情况,并保留相应证 据。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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