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是国家规定的劳动者应享受的一项法定权利,用人单位应 当依法安排符合条件的职工进行年休假。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 例》第2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 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 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 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 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 单位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用人单位不安排 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职 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 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职工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职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 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者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行政法规规 定的用人单位违约、违法行为的其他情形。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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