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受害人近亲属的相关问题
《民法典》第1181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
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受害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时,其近亲属享有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就其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以及受害人死亡导致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
损害主张权利。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死亡赔偿金可以参照《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位,其他近亲属为第二顺位,有第一顺位近亲属
的,第二顺位近亲属不能请求赔偿。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09.html
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对分割比例没有争议的,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审理中一并分割,当事人对分割比例有争议的,不宜一并分割,
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09.html
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实际支出费用的近亲属依前述顺序享有赔偿请求权。近亲属以外的第三人支出相关费用,按照无因管理的规定处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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