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类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及责任认定

近亲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近亲属,或者为其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不具有“情节严重”情形,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是司法解释新增的内容,为辩护人在容留他人吸毒、包庇毒品犯罪分子以及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案件中提供了“不作为犯罪处理”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空间。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278.html

在代理上述两类案件时,应当注意审查当事人与容留吸毒对象、包庇对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毒赃对象之间是否具有近亲属关系。若存在近亲属关系,再结合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初犯、偶犯等其他情节,即可提出不作为犯罪处理、免予刑事处罚或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2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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