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无名氏”的赔偿权利人
《道交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民政部门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等机关或者组织,由于未获得法律授权,不能为“无名氏”提起诉讼,而向类似机关或者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的侵权人,也不能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08.html
《道交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第3款规定:被侵权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与《民法典》第1181条规定的精神一致,进一步明确了交强险的赔偿责任,据此,为“无名氏”支付医疗费和丧葬费的单位和个人,其支出费用的行为可以视为无因管理,可在实际支出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08.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08.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08.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