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哪些“利益冲突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及第四项、 第五十条第五项,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 三条,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二 十七条规定,应当行政处罚的“利益冲突行为”有:

1.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 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9959.html

2.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 护人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9959.html

3.在同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为有利 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9959.html

4.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 或者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9959.html

5.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 律服务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9959.html

6.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以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承办原 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过的案件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9959.html

7.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 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9959.html

8.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接受同一案件或者未同 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 辩护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9959.html

9.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 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9959.html

10.律师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仲裁员的案件的代理 人。曾经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承办与本人担任仲裁员办理过 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9959.html

11.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12.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同一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 人,或者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的;

13.律师事务所未按规定对委托事项进行利益冲突审查,指派律师 同时或者先后为有利益冲突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各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

14.律师事务所明知本所律师及其近亲属同委托事项有利益冲突, 仍指派该律师担任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

15.律师事务所纵容或者放任本条第 3 项至第 7 项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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