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对方当事人 可以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级别...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条件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
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力的赋予
公证机关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 等债权文书公证时,应当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未经公证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 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
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证书
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 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 债 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在执行证...
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公证卷宗的调阅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书,应当依法按规定程序办理。必要时,可以向公证 机关调阅公证卷宗,公证机关应当提供。案件执行完毕后,由人民法院在十五日 内将公证卷宗附结案通知退回公证机关。
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结案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被执行人对公证债权文书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经人民 法院审查,裁定不予执行的,以“不予执行”方式结案。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事项
本规范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 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 (一)罚金、没收财产; (二)责令退赔; (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 (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管辖和委托执行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 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受托法院在执行财产刑后,应当及时将执行的财产上缴国库。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期限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 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