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 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 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审查...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赃款赃物认定异议的审查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 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 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财产刑的执行中止
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执行标的物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案件的争议标的物,需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财产刑的终结执行
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被撤销的; (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协作机制
有需要时,执行法院可以要求负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协助执行 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 执行法院在执行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事项中,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公 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予...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财产刑执行回转
财产刑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的,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被执 行人;无法返还的,应当依法赔偿。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法律适用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 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行政案件的执行前保全
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 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 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对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执行一般规定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 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对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执行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 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 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